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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從國家預防腐敗局獲悉,中紀委發佈《〈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官員違規經商辦企業、配偶子女違規經商等行爲的處理措施。
去年1月,中央頒發《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以下簡稱《廉政準則》),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8個方面52項要求。新出臺的《辦法》對《廉政準則》進行細化補充。
《辦法》共分爲3章,共58條。第一章是“總則”,主要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以及領導幹部主動糾正問題的政策適用。
第二章是“廉潔從政行爲規範”,按照《廉政準則》8個方面的禁止性規範,共分爲8節。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對《廉政準則》中的相關概念進行解釋;二是對《廉政準則》中有關“違反規定”的表述指的是哪些規定,採取列舉加概括的形式予以明確;三是對違規行爲如何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四是對於需要採取組織處理等措施的違規行爲,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方式。
第三章“附則”,規定了《辦法》解釋權、生效時間。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根據《廉政準則》第十三條關於處理措施的規定,對於領導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配偶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等行爲,除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外,還明確了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對於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多佔住房”、“兼職取酬”等行爲中涉及的物質利益,根據有關規定明確了追繳措施。
解讀
52個違規行爲確定處理依據
記者:《實施辦法》是如何解決對違反《廉政準則》行爲的處理依據問題的?
中紀委負責同志:《實施辦法》明確了違反52個“不準”行爲的具體處理依據,主要分爲三類:
一是對於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有具體規定的違規行爲,明確規定應當適用的條款。
二是對於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沒有具體規定的違規行爲,既指明應當適用的相關原則性規定,還明確了對於在中央、中紀委制定的專項法規中有具體處理依據的,適用有關的專項法規。比如,對於違反《廉政準則》第四條“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8個“不準”的行爲,《實施辦法》規定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是根據《廉政準則》第十三條關於處理措施的規定,結合其他有關法規的要求,對於領導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配偶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等行爲,除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外,還明確了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對於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多佔住房”、“兼職取酬”等行爲中涉及的物質利益,根據有關規定明確了追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