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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兩高出臺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司法解釋,8日起正式實施。 |
明確定罪量刑標準、規定從寬處罰情形、認定善意取得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7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新類型詐騙犯罪活動追究刑事責任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近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公私財產權益保護不斷出現新的司法需求。與之相關聯,詐騙犯罪活動也出現了許多新手法,造成許多新危害。
從詐騙犯罪案件的發案情況看,近年來,此類犯罪仍呈多發態勢。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在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詐騙犯罪案件數排在第6位。2005年人民法院新收詐騙犯罪案件16345件(含一審、二審、再審)、生效判決人數19685人,2010年這兩項數據分別上升至25642件、32284人。而且,詐騙犯罪的手法不斷翻新,特別是利用羣發短信、羣撥電話、互聯網等手段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十分猖獗,危害嚴重。
針對這一形勢,辦理詐騙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結合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和詐騙犯罪的發案形勢,將最低入罪門檻由原來的2000元提高爲3000元。同時拉大了詐騙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起點幅度範圍,規定詐騙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爲數額較大,詐騙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爲數額巨大。此外還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調整爲50萬元。
司法解釋明確了詐騙款物的依法追繳和善意取得問題。其中規定,對行爲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一是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二是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三是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四是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同時規定,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該司法解釋共十一條,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對統一法律適用,更加有效地懲治和預防犯罪,保障人民羣衆財產安全,將發揮重要作用,產生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