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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天津視窗4月11日電:今年3月,塘沽市民陳先生和李女士協議離婚,對於陳先生婚前購買的一套房屋的增值部分如何進行分割,雙方產生了爭執。“房屋雖然是婚前他購買的,但是是在結婚期間漲價的,漲價部分應該作爲我們倆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分。”李女士堅持平分房屋增值部分,陳先生堅決反對,最終雙方訴諸法庭。
2004年,陳先生和李女士經朋友介紹結婚。婚前,陳先生花40萬元在塘沽購買了一套房產。婚後,兩人將陳先生婚前購買的那套房屋出租出去,然後共同出資重新購買了一套房產用於居住。然而6年過去了,兩人因感情問題於今年3月底正式協議離婚。關於陳先生婚前購買的那套房產應該怎樣分割,兩人發生了激烈爭執。原來,陳先生於2004年購買的房產到今年已經增值了近60萬元,李女士認爲那套房屋是在他們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增值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予以平分,所以陳先生應該付給她30萬元的補償。對於這個說法,陳先生表示堅決反對,他認爲:“房子是我一個人購買,屬於我的個人財產,就算增值也是我的個人財產增值了,怎麼能因爲是在結婚期間漲了價就成了夫妻的共同財產了呢?”陳先生表示非常不解。最終,法庭判決,李女士無權分得那套房屋的增值價值。 律師說法:義源律師事務所崔立軍律師表示,按照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和18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屬個人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離婚時對方無權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得的收益,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陳先生婚前購買的商品房,產權歸其所有,依法屬於其婚前財產,離婚時該增埴並不影響所有權的屬性,且不屬於陳先生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因此該增值部分按《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時李女士無權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