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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昨天市高院發佈的經典案例中,除傳統的著作權、專利權糾紛外,一些新型知識產權案也頗引人關注,且具有較強的普法性。其中,一起因糯玉米種子引發的植物新品種權案件頗具警示意義。
據查,“京科糯2000”是北京市農林科學院玉米研究中心選育的農作物品種,該品種於2006年8月28日經農業部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並於2007年4月9日經農業部第844號公告公佈。2008年1月30日,農科玉育種公司與北京市農林科學院玉米研究中心簽訂協議,協議載明由農科玉育種公司負責該品種的推廣、維權等事宜。“乾坤銀糯”則是乾坤公司選育的農作物品種,該品種於2008年經天津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准予在天津市作鮮食糯玉米種植。2009年3月26日,農科玉育種公司的代理人王某在胡某經營的種子經銷站買到了“乾坤銀糯”種子,認爲該種子與“京科糯2000”完全相同。農科玉育種公司遂將其包裝上註明的“大連乾坤種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以乾坤公司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種權爲由,向本市一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乾坤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5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農科玉育種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京科糯2000”已被審批機關授予植物新品種權,故農科玉育種公司的訴求證據不足,判決駁回其訴求。農科玉育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市高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我國《種子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對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的植物品種,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佔權”。根據規定,植物品種只有被授予植物新品種權後,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才依法對植物新品種享有排他的獨佔權。本案農科玉育種公司主張保護的農作物品種“京科糯2000”,由於並未被授予植物新品種權,故訴求缺乏法律依據。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據介紹,知識產權是對智力活動成果進行私權配置的產物,具有法定性、專有性,它不同於代表特定榮譽、以精神內容爲主體的公共產權,如發現權、科技成果權。知識產權的法定性體現在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產品必須具備法定條件。
一些知識產權,如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的獲得必須經過國家有關機關的審查、授權。知識產權的專有性體現在知識產權一旦獲得授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知識產品。單位或個人培育出的植物新品種在廣義上屬於科技成果的一種,可以獲得科技成果權,但僅僅是一種榮譽性的精神權利,並不具備司法意義上的智力成果專用權。植物新品種權是由國家植物新品種保護審批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賦予品種權人對其新品種的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如果育種者想要對植物新品種獲得壟斷性保護,必須向國家農業行政部門申請獲得植物新品種權。記者孫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