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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患有頸椎病的男子來到天津市一家按摩店接受按摩,不想按摩後卻成殘疾,於是將店主和按摩師告上法庭。日前,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此案,被告店主賠償男子各項損失10萬元。
市民吳先生患有頸椎病。案發當日,他來到一家中醫穴位按摩店,要求按摩師馮某爲其按摩頸部。期間吳先生突然身感不適,遂撥叫120救護車,前往醫院進行住院治療。入院後,吳先生被診斷爲頸椎損傷、脊髓型頸椎病,先後住院4個多月並手術治療,花費醫療費近4萬元。出院後,吳先生將按摩師馮某和按摩店店主於某告上法庭。他表示,自己現在走路不穩,日常生活也得靠家人幫助,這些都是那次按摩造成的,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賠償自己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0萬元。
法庭上,吳先生申請原審法院委託司法醫學鑑定中心對其傷病進行因果關係鑑定,結論爲:原告吳先生頸椎病加重並行手術治療與接受按摩行爲存在因果關係。同時,司法鑑定中心出具吳先生傷殘等級鑑定書,結論爲:原告吳先生頸髓損傷、頸椎病(脊髓型)已構成六級傷殘。吳先生爲此花費鑑定費用3500元。
原審法院查明,中醫按摩店經營者系被告於某,該店無營業執照;被告馮某繫有資質的按摩師,受僱在該店從事按摩工作。法院認爲,根據鑑定中心出具鑑定結論,被告馮某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30%),原告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70%)。原告傷殘雖爲馮某按摩所致,但馮某受僱於被告於某,因此,被告於某應按責任比例承擔民事責任。經審查覈實,原告的合理損失爲33萬餘元,故判決被告於某賠償吳先生各項損失10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於某不服,向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於某認爲,原審所作司法鑑定與事實不符,並且被上訴人的醫療費大部分是治療原有疾病的,自己不應賠償,原審判決賠償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屬於重複判決。對此,法院認爲,原審鑑定中心是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其根據被上訴人吳先生的病歷記載及診斷證明所作的因果關係級傷殘等級的鑑定結論,具有客觀真實性,應予採信。由於上訴人於某僱員馮某的按摩行爲,造成被上訴人身體殘疾,亦給被上訴人的精神造成損害,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原審法院考慮到被上訴人原有頸椎病,在發生糾紛後,酌情確認上訴人承擔30%的責任,已對被上訴人的各項費用進行了分擔。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通訊員霞飛記者陳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