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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強縣交通局原局長何超、原副局長劉華斌,兩人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188萬元。近日,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裁定,以受賄罪判處何超、劉華斌兩人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和14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漢中市某公路設計諮詢有限公司人員胡某,陸續承攬了寧強縣交通局加固橋樑及部分公路工程的勘察設計項目。爲了請求局長何超支付欠款,胡某先後三次共送給何超現金25萬元。另外還查明,在公路建設工程中,爲了能夠及時拿到工程款,何超還收取另5人所送的現金達27萬元。同時,法院還查明,分管寧強全縣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等工作的縣交通局副局長劉華斌,在任職期間多次收受他人賄賂1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