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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出的行政複議——要求遼寧省政府確認省國土資源廳沒有履行查處鐵嶺市違法徵地行爲的法定職責——遭到駁回,遼寧省鐵嶺市村民毛玉傑和吳鐵奎一紙訴狀將遼寧省政府告上法庭。今天,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國土資源廳行政不作爲?
2010年9月11日,毛玉傑向遼寧省國土資源廳提交《查處土地違法行爲申請書》,請求對鐵嶺縣人民政府非法佔地行爲予以制止,並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查處,但是遼寧省國土資源廳並未對申請作出答覆。毛玉傑認爲,這構成了行政不作爲。
2010年11月8日,毛玉傑向遼寧省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請求遼寧省政府依法確認國土資源廳不履行查處土地違法行爲法定職責的不作爲行爲違法。
2011年1月6日,遼寧省政府駁回了毛玉傑的行政複議申請。其出具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認爲,遼寧省國土資源廳接到申請後,於2010年9月指定鐵嶺市國土資源局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覈實,已履行其法定職責,毛玉傑反映的國土資源廳行政不作爲的情況並不存在,因此對行政複議請求予以駁回。
“對於違法佔地、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用途等嚴重違法行爲,應該由省國土資源廳直接查處,7000畝土地被非法佔用還不嚴重?省國土資源廳有什麼理由轉到鐵嶺市而不親自查處呢?”毛玉傑認爲,遼寧省政府作出該《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嚴重錯誤,應予取消。於是,他選擇了起訴。
庭審中,原告毛玉傑的代理律師認爲,2005年8月25日出臺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實施意見》第36條明確規定加大查處力度。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違法佔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嚴重違法行爲,以及市、縣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省國土資源廳要直接查處,處罰到位,並進行公開曝光。
因此,原告認爲,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負有對遼寧省、市、縣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直接進行查處的法定職責,國土資源廳應當直接處理原告申請的問題,其指定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鐵嶺市國土資源局進行處理的行爲明顯沒有履行法定職責。
“相關法規明確規定,省國土資源廳應將查處申請是否立案的相關情況通知我們,也應當將查處立案後製作的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給我們,可直到現在我們還沒有接到任何答覆。這還不算行政不作爲?”原告代理律師說,省國土資源廳沒有直接處理查處申請,也沒有按照《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規定程序履行其法定查處職責,省政府認定省國土資源廳已經履行職責的事實認定明顯錯誤,駁回行政複議申請適用法律明顯不當,依法應予取消。
對此,被告遼寧省政府的代理人認爲,《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實施意見》是針對違法佔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嚴重”違法行爲,已經確定的“嚴重”行爲,才應由國土資源廳直接查處,原告反映的問題國土資源廳處於審查階段,在審查階段指定給鐵嶺市國土資源局審覈是否予以立案是符合程序的。如果確實有“嚴重”違法行爲,省國土資源廳會直接查處。
審判長詢問被告:關於原告提出要求查處的事項,你們認爲省國土資源廳履行了何種法定職責?是否履行了“查處”職責?按照相關規定,如果有違法佔地行爲出現,應該由哪一級部門查處?
被告表示:“應該由省國土資源廳直接查處。”
審判長說:“被告和原告提交的材料均有遼寧省國土資源廳批轉給鐵嶺市國土資源局的一份通知,按照這份通知,如果出現問題,通知責令鐵嶺市國土資源局查處,這是否屬實?”
被告辯稱:通知明確,要應依法查處,但查處主體沒有明確。
審判長說: “那擡頭行文規則是給鐵嶺市國土資源局的嗎?你們單位是否向申請人明示告知如何處理的,否則轉下去,原告還不知道呢,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
第三人遼寧省國土資源廳的代理人表示,對此事不清楚。
“這次總算立案,看到一絲曙光”
究竟爲了什麼,5年來,毛玉傑等人一再上訪?
2006年4月,鐵嶺市開始向鐵嶺縣凡河鎮阮家、得勝臺等幾個村徵地。毛玉傑居住的小凡河村位於鐵嶺縣凡河鎮,屬於凡河新城區建設範圍。
2007年6月,鐵嶺縣政府下發了《關於鐵嶺縣新城區建設區域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稱,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耕地年畝產值以1000元計算,補償倍數按規定上限執行,徵地補償費共計16倍,也就是每畝地1.6萬元。
“以前我們一家5口人靠養豬和種地爲生,平均每年的收入約爲10萬元。徵地補償的標準不能滿足我們的需求。”毛玉傑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合法權益的通知》,耕地每畝年產值省轄市城市規劃區不得低於2000元,鐵嶺市凡河新區規劃屬於市級規劃,應該按着200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並且按照國土資源部相關規定,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應當提高倍數。
毛玉傑說,2008年4月2日,在沒有補償安置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村民發現自己的耕地被強佔。
“7000畝土地,其中還包括約5000畝耕地,被強制佔用了。土地上建起了司法機關辦公大樓,凡河城區內部的道路,河道加寬,一所實驗中學也拔地而起。別說還沒達成協議呢,就算達成了,土地性質仍然是集體土地所有,擅自將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是‘以租代徵’的違法行爲。”毛玉傑說。
毛玉傑說,他們一直希望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008年4月,他們來到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鐵嶺縣政府,法院口頭告知他們不予立案,也沒有任何裁決;2008年6月,他們來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得到的答覆也是不予立案。
2009年,他來到國家信訪局,國家信訪局開轉辦單讓回遼寧省解決,遼寧省又轉到鐵嶺市,最後一直轉到凡河鎮,凡河鎮政府稱鎮裏不能左右市裏的決定,因此仍然維持原來的補償安置規定。“上訪,起訴用了4年時間,前後花了近10萬元,這幾年沒有工作,家裏收入全靠借款,兒子讓我放棄算了,可我們要討個說法。這次總算立案,看到了一絲曙光,我們不想通過極端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我們堅持走合法的程序。”毛玉傑說。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作爲政府法人代表出庭應訴,既是對公民權利的尊重,也有利於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可以有效化解原本緊張的官民關係,體現的是雙方行政訴訟地位的平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