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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4月20日電(記者霍小光、餘曉潔)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進行第四次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在“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中明確,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此前草案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提出,行政處罰法爲解決對一些事項多頭執法的問題,規定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相關行政處罰權集中到一個行政機關後,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也應當由相應的行政機關實施,否則,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就難以落實。
經研究,草案四審稿增加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