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一家公司決定用房產來衝抵一位股東應得的紅利後,又將該房獎勵給員工。巧的是,該員工恰好是這位股東的男友,所以公司“一女許兩家”的做法並沒有當即引起波瀾。不料,其後雙方分手,於是圍繞該房歸屬問題的訴訟由此展開。
據市民董某稱,她是本市一家置業公司的股東,2003年7月30日通過與公司另一股東陸某及其丈夫韓某協商一致,以33萬元價款購買了蘇某名下坐落於河西區尖山路的一套房屋。對於上述房款,董某以公司的股東分紅支付了18萬元,其餘房款約定日後再行支付。因故直到2007年1月30日,才辦完手續將房屋轉至董某名下。後董某屢次要求居住者胡某騰房,但均遭拒。爲此,董某將胡某、蘇某都推上了被告席,同時將陸某夫婦、置業公司及相關房地產公司列爲第三人,要求確認其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
法庭上,被告胡某辯稱,訴爭房屬於集資建房,不是商品房,沒有產權證,但有公證處的公證。該房原由陸某、韓某夫婦居住,後置業公司以獎勵的形式給了他。他系合法取得該房,故不同意原告訴求。被告蘇某則稱,訴爭房最初是由他購買的,後在1996年轉讓給了韓某,原告的訴求與自己無關。
法院審理後查明,原告董某與被告胡某原繫戀愛關係。被告蘇某於1996年1月與第三人房地產公司簽訂了集資建房商品房買賣合同,並經公證處公證。後因蘇某與韓某有債務關係,蘇某於同年將該房轉讓給了韓某。2003年7月,因上述置業公司業務收入情況較好,決定進行股東分紅,預分董某、陸某各18萬元,並經協商將陸某之夫韓某所買估價爲33萬元的訴爭房轉讓給董某,以衝抵董某紅利18萬元,所差的15萬元從此後對董某的分紅中扣除。而後,因公司一直未再分紅,所以韓某未將該房交付董某,董某也未支付剩餘的15萬元。2005年1月,因胡某爲置業公司創收,公司決定獎勵其獎金80萬元,並以訴爭房屋折算獎金30萬元。後陸某夫婦搬離該房並將房屋交付胡某,同時將蘇某與第三人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及公證書一併交付胡某,後胡某進住該房。2006年至2007年間,董某與胡某因故分手。董某爲收回自己的股權利益,2007年1月,和蘇某、韓某一起到上述房地產公司處,稱蘇某原簽訂的合同及票據丟失,並同意將訴爭房出售給董某,要求重新籤合同。當日,董某即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落款日期爲1996年1月12日,但董某並未支付購房款。
法院認爲,原告與被告蘇某、第三人韓某一起隱瞞房屋事實,謊稱房屋原始買賣合同丟失,導致第三人某房地產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原告簽訂了《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因該房地產公司得知訴爭房屋存在糾紛,房屋原始買賣合同並未丟失,而是由胡某持有,且胡某一直在該房居住,故於2008年4月聲明其與原告簽訂的合同無效。綜上,法院認定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通過惡意串通手段簽訂,該合同無效,一審駁回原告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