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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輕信一美容美體會館導購員的介紹後,本市塘沽一女子到該店進行了“免費美容體驗”,隨後因被要求購買美容產品與對方發生爭執。雙方隨後在鬧市中廝打,該女子竟在衆目睽睽中被追打者撕扯至只剩內衣內褲,身上並有多處抓傷、擦傷。
2009年8月9日下午,1980年出生的女子高某經濱海新區塘沽一美容美體會館導購員的介紹,進入該店進行了“免費美容體驗”,後因不願購買店方推薦的美容商品而和店員鄭某發生口角。被人勸開後,高某離開了該店。而鄭某依然“忿忿難平”,隨後與店員李某、王某一起追了出去。在樓下的一廣場追到高某後,雙方再次發生口角並“升級”動手廝打起來。廝打過程中,鄭某將高某穿的連衣裙扯斷掉落在地上,使得其身上只剩內衣內褲,後高某報警,並於當晚到醫院進行治療。經醫生診斷,其傷情爲:面胸部被抓傷,雙膝跌傷,身上多處擦傷等。索賠未果後,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3名追打者以及店主共4名被告共同賠償其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6570餘元。其中,精神損失費一項爲15000元。
兩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爲,通過派出所詢問筆錄、高某的診斷證明以及醫藥費票據等,足以證實鄭某等3人的侵權行爲和高某受到傷害的事實。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故被告應對高某進行合理的補償。但綜觀事件發生的全過程,高某對於自己的被傷害後果也應承擔一定責任,綜合考慮以10%爲宜。對於雙方爭議焦點的精神損失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的損害,本質上不能用金錢計量,因此,精神損害撫慰金兼具撫慰、懲罰和調整功能,其數額的確定應根據侵權行爲造成的直接後果、侵權場合、行爲方式及主觀過錯等侵權情節加以考慮。本案中,被告3人在糾紛中撕落上訴人的裙子,當時過往的人員較多,客觀上對上訴人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傷害,但目前來看,並不能證明此事件已經造成嚴重後果。此種情況下,法庭考慮精神撫慰金以1000元爲宜。判令4被告共同承擔高某的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654元的90%爲1488元。記者王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