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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濱海高新訊因檢察機關抗訴,原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電子信息產業管理處處長徐紹敏今天上午二審被判15年。此爲終審判決,此前一審其被判處11年。
因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2010年8月23日,原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電子信息產業管理處處長徐紹敏涉嫌上述三項罪名被靜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經法庭審理,徐紹敏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檢察院認爲,一審法院對於徐紹敏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兩項罪名的量刑過輕,提出抗訴。
二審現場,檢察機關在陳述徐紹敏各項犯罪的同時指出,一審法院對被告人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的量刑過輕,應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徐紹敏出現在庭審現場時顯得“滿腹委屈”,他當庭表示,不明錢款849萬很大一部分是自己以專家身份出席各種研討會的收入,也包括父親留給其的財產,大部分都是合法收入;對於受賄罪中牽涉到的96.5萬元,徐紹敏辯解了檢察機關指控其涉嫌主動索賄的70萬元錢款“明細”,他的辯護律師指出,其中10萬元是他多年擔任某公司顧問的所得,另外60萬元則是借款,因資金週轉不靈而尚未歸還。檢查機關對其提出的顧問費一說給予認可,但其餘60萬元,則表示,應認定爲“暗示性”的主動索賄。
至於徐紹敏的辯護律師指出,徐紹敏在關押期間有立功行爲,可以減輕處罰的意見,檢察機關明確表示,按照規定,徐紹敏揭發的案件審判結果並未構成重大立功表現,不應給予輕判,倒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兩項罪名,檢察機關認爲一審法院量刑過輕,希望二審法庭可以根據被告人犯罪情節依法判決。
經過審理,二審法院作出判處徐紹敏有期徒刑15年的終審判決。(記者毛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