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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日前,中國證監會對南京市一名投資者周某因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而給予其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07年10月11日,作爲實際控制人,周某開始利用本人及“周XX”、“李X”、“南京XX”等5個證券賬戶交易浙江美欣達印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美欣達)股票。2010年3月19日,上述5個賬戶合計持有美欣達股票4177451股,佔美欣達已發行股份的5.15%,未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證券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周某屬於“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履行信息披露行爲,但其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故中國證監會做出上述處罰。周某申辯自己所持股份沒有賣出,一直處於虧損狀態,請求減免罰款。中國證監會認爲,周某投資行爲是否盈虧不影響處罰決定。(徐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