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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一家法院22日認定好萊塢女影星林賽·洛漢偷竊項鍊罪名成立,判處她120天監禁。
這名年少成名的“問題女星”先前因吸毒和酒後駕車等不法行爲3次入獄。 屢次違法加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法官斯蒂芬妮·紹特內爾認定洛漢今年1月偷竊一條價值2500美元的項鍊屬“輕度盜竊”,判決她120天監禁和480小時社區服務,服務地點包括洛杉磯縣太平間和一家女子收容所。
洛漢2007年因吸毒和酒後駕駛獲判緩刑,這次犯案仍處於緩刑期內。
紹特內爾宣佈判決後,洛漢的律師肖恩·霍利簽署上訴書。洛漢得以取保候審,當晚繳納7.5萬美元保釋金後獲釋。
法庭定於下月11日就上訴舉行預審,正式審理有望於6月3日開始。
洛漢2007年因酒後駕車和吸毒兩次遭捕,在監獄關押數天後獲判緩刑。緩刑期間,她屢次違反規定,去年7月獲判90天監禁,在獄中度過14天后提前出獄,進入戒毒所戒毒;同年9月,她因服用興奮劑回到監獄羈押候審,隨後重回戒毒所。 大膽行竊美聯社報道,洛漢在一個星期內先後3次光顧住所附近一家珠寶店,以試戴爲由偷走項鍊,直到警方打算上門搜查才歸還。
這家珠寶店位於洛杉磯威尼斯灘,店主索菲婭·卡曼說,洛漢最後一次光顧商店時承諾第二天回來購買一枚戒指,但再也沒有露面。
卡曼等待一天後發現項鍊丟失,隨即報案。
當辯護律師霍利訊問卡曼爲何沒能迅速發現洛漢帶走項鍊時,卡曼說:“我沒有看她的胸部……而是盯着她的臉。”
法新社報道,爲掩人耳目,洛漢進入商店時戴着兩條自己的項鍊。“狗仔隊”拍到她戴着那條偷來的項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