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人民網·天津視窗4月24日電:近日,天津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主任許建明做客天津政務網,就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接受訪談。許建明談到,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按照施工進度,申請使用監管比例內資金,主要用於支付建築工程總承包工程款、區內自來水工程款(中水工程)、區內排水工程款、燃氣工程款、熱力工程款及電力工程款。
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不同區域並按照新的預售資金監管比例,可以申請提取其中59%、62%、67%的資金,用於本建設項目,如各項相關稅金及總包工程合同價款外費用。許建明表示,設計這樣的監管政策其出發點就是充分考慮開發企業對於資金需求量比較大的特點,在適量監管後續建設所需資金的同時,保障合理適度的資金供給,給予開發企業一定自主權,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支持企業經營發展。
許建明介紹,2011年3月15日,天津市公佈調整資金監管比例,在實施上與有關政策配套同步實施,其目的是爲了使監管比例內賬戶資金額度趨於合理。爲達到這個目標,天津市制定了兩方面的新政策:一是在工程主體結構封頂時,經過覈算監管比例內用於後續工程建設資金不足、又沒有補救措施情況下,監管機構可以從監管比例外資金中留存不足部分,用於後續工程建設;二是在建工程整體驗收合格、相關費用已支付完畢且無後續合同追加、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仍有餘額的條件下,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申請,在留存該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款10%的資金後,可以提取其餘資金。此項措施可以進一步提高監管資金的使用和週轉率,最大限度滿足企業對於預售資金的合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