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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湛江9名喪失職業道德的法官與一個“訟託”合謀結成一條“休慼與共”的利益鏈,將司法公權變爲謀取私利的工具,攫取鉅額灰色利益。湛江市紀檢監察機關透露,目前涉案人員已被查處。
900萬執行款法官提成18萬
黃升二,初中文化,其貌不揚,卻被一些湛江當地人視爲“能人”。他開了一家湛江升二房地產公司,但不賣房子只經營“訴訟生意”,即通過購買債權替人打官司賺錢。這類人被一些羣衆稱爲“訟託”。
2001年底,黃升二接到第一單“生意”。湛江市第二運輸公司委託升二公司向法院起訴中國銀行湛江分行下屬的榮湛房地產開發公司違約欠款。根據雙方協議,升二公司負擔所有訴訟費用,訴訟所得第二運輸公司與升二公司按照四六分成。
經過運作,2002年4月湛江中院判決榮湛公司向第二運輸公司支付違約欠款,但榮湛公司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於是,第二運輸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併成功追加中國銀行湛江分行爲被執行人,最後執行所得約900萬元,其中升二公司一本萬利地獲得了超過500萬元的巨大利益。
黃升二說,這單生意之所以能順利完成,離不開湛江中院執行一庭副庭長劉寬的鼎力幫助。據湛江紀檢監察部門調查,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劉寬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兩次收受黃升二18萬元“業務提成”。
知情人士透露,劉寬收受的18萬元賄賂是雙方事前“約定”好的,即除了扣除正當的執行費用外,升二公司要依據執行標的額度給執行法官以2%-7%的“業務提成”。
訟託經營案件儼然公司化運作
第一單生意順利完成後,熟悉各種“規則”的黃升二逐步形成了低價購買債權,然後通過法官快速立案、快速審判、快速執行的經營套路,並在多個訴訟中獲利累計超過1000萬元。其中,在2006年的一起訴訟案中,收受黃升二賄賂的7名法官在立案、審判、執行各環節表現非常“高效”,判決數日後即迅速執行結案,原告只拿到不足93萬元的賠償,而黃升二則從中謀利超過300萬元。當然,黃升二會向爲他提供幫助的法官送去金額不等的“業務分成”,同時也爲新一輪“投資”做準備,儼然公司化運作。
廣東中澤律師事務所周玉忠律師等法律界人士認爲,這種訴訟生意的危害巨大,因爲從中獲利的法官會更加明顯地表現出“有錢積極執行,無錢消極執行”,人爲製造訴訟難,從而逼迫羣衆轉而委託“訟託”代打官司才能獲得本應獲得的權益,使社會對司法權威產生疑慮。
經過風險評估只接賺錢官司
目前,涉案人員已被查處。然而,黃升二爲何能夠投資訴訟牟利,他又如何將9名精通法律的“執法者”變成“枉法者”等問題引人深思。
“黃升二敢於大包大攬,打很多人望而生畏的官司,是因爲他有關係、有運作資金。”湛江紀檢監察部門稱,一些涉案法官都稱黃升二爲“二哥”。而這聲“二哥”是黃升二通過“銀彈”攻下來的。
爲保證投資訴訟的高回報,黃升二不會隨意接官司。“都是經過評估風險後低價購買的,最關鍵的是看能否執行到錢。”知情人士說,在涉及榮湛公司的兩起官司中,黃升二就是瞄準榮湛公司的出資人中國銀行湛江分行,榮湛公司沒有錢可執行,就想方設法追加中國銀行湛江分行爲被執行人。
在執行過程中,這些法官“兄弟”大顯神通,一紙民事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快速執結並將執行款迅速匯至升二公司,大賺“利潤”。
案件隱蔽性強不易被人發現
據湛江紀檢監察部門介紹,涉案法官的廉潔執法意識普遍較差,擋不住黃升二的請吃送禮以及“銀彈”攻勢,甚至在接受調查期間,湛江中院立案庭副庭長黃斌還拿法律“講價”,對辦案人員說“我把違紀金額加到100萬,你們不要處理我,保留我的公職。”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胡靜說:“這些法官之所以敢於這麼做,除了廉政意識淡薄外,最重要的是這種違法亂紀行爲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因爲這些案件都‘合法’地經過立案、審判、執行等法定程序,可以讓他們的違法違紀行爲埋藏很深,不擔心被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