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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將於5月1日正式執行。
此次,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對企業年金基金運營相關方作了更嚴格的規定。明確一個企業年金計劃應當有一個受託人、一個賬戶管理人和一個託管人。同時還明確一個企業年金計劃中,受託人與託管人、託管人與投資管理人不得爲同一人。不過,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法人受託機構具備賬戶管理或者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可以兼任賬戶管理人或者投資管理人。
業內人士表示,這或許會給目前業內普遍擔憂的受託人“空殼化”問題的解決開一個制度的出口。
根據企業年金政策法規和信託型金融產品的特徵,受託人在企業年金治理結構當中處於核心地位。不過,業內人士表示,在近幾年的實際運作當中,受託人的核心地位幾乎形同虛設,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紛紛繞開受託人直接追隨委託人,甚至出現個別由其他市場角色反過來推薦和指定受託人的“程序倒置”的現象。
此前,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就曾撰文指出,受託人作爲治理主體的缺失以及及其職能的弱化,必將導致長期內對其他市場角色的監控能力嚴重削弱,給企業年金管理帶來極大的資金安全風險,威脅受益人的正當權益。對於整個企業年金行業,受託人職能弱化導致市場無序競爭,動搖了以受託人爲核心的信託型年金的治理結構,使市場各個角色陷入惡性無序競爭的狀態。
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策略,是實現企業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核心環節。受託人制定企業年金投資策略和政策,決定戰略資產配置,對企業年金的績效來源起着關鍵性作用。
據瞭解,目前,共有12傢俱有受託人資格的機構,包括信託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和銀行。
資深業內人士閆安表示,目前業內關注點,往往還集中在已有資格的受託人,如銀行、保險公司之間打轉轉,出不來。沒有從《信託法》實質層面考量,沒有從真正有能力但無受託資格的專業投資機構如基金公司、券商等作爲受託參與主體角度來推動。
閆安認爲,目前我國具有年金資格的投資管理人,特別以基金公司爲代表,已具備了業內領先和專業的受託投資管理能力。就基金公司受託投資管理而言,投研、篩選證券流程、考覈激勵機制等都已具備且成體系,監管成熟。相應的產品序列上,有貨幣基金、網下投新股、二級和一級債基、純債、只打新股,主動打新股、股票型等完整序列的產品和投研支撐體系。就券商而言,券商資管業務規模擴張迅速,資產管理公司化運營趨勢加速,券商投資及負責交易、賬戶的運維部門已專業化、獨立化發展。(證券日報秦煒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