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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新修訂的《天津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已於2011年3月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組織機構代碼,是依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組織機構賦予的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標識。我們每個人都有身份證,隨着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應用的不斷深入,其作爲“組織機構身份證”的作用已經確立。通過應用全國唯一、終身不變的組織機構代碼,政府可以隨時宏觀掌握社會行業佈局及變化,指導調結產業結構,合理調整財政、稅收等政策;企業可以在經濟活動中防止受騙上當;管理部門可以此唯一代碼爲關聯,實現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進一步提高經濟管理的有效性。可以說,在經濟、金融、司法、信息化、社會管理和保障等諸多領域,組織機構代碼都具有巨大的應用潛力。
“十一五”期間,本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共發放各類組織機構代碼證35萬套。目前,本市組織機構代碼被廣泛地應用於財政、稅務、銀行、海關、公檢法、外經貿、人事、統計、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業務管理和社會經濟活動之中,是進一步規範經濟秩序,支撐國民經濟信息的流動和傳遞的重要載體,在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本市各級檢察院、法院已開始使用“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共享平臺”開展司法工作,收到了較好的應用效果。
這次通過的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是對2003年原管理辦法的修訂。新的管理辦法共25條,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爲本市信用體系建設奠定了基礎。新的管理辦法強調在經濟社會活動中應當使用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實現數據共享,此舉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本市識別組織機構代碼身份管理平臺建設,進一步發揮組織機構代碼爲社會服務的重要功能。
第二,拓展了組織機構代碼應用範圍。通過引導和規範各類組織機構代碼應用行爲,深化應用領域和層面,不斷提高組織機構代碼在國民經濟各個宏觀領域部門中的應用地位和應用水平。提升了組織機構代碼數據的社會公信力。新管理辦法還增加了個體工商戶參照適用的規定,明確根據自願申請原則、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個體工商戶頒發組織機構代碼,有利於本市服務業的發展壯大。
第三,體現了以人爲本、服務社會的理念。新管理辦法取消了組織機構代碼辦證、換證收取費用的規定,減輕了企業負擔,達到服務企業、服務社會的目的。堅持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縮短了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的時限,取消了年檢制度,簡化了程序方便了企業。將質監部門對組織機構提交材料進行審覈並頒發代碼證的期限由原來的10個工作日縮短爲3個工作日,大大提高了辦事效率。對於代碼證遺失的情況,細化了向社會公告的程序。
第四,建立了區縣監督管理體制和服務機制。明確區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機構代碼辦理和管理,以期通過加強屬地管理,保障組織機構代碼的使用安全和有效監管。同時,規定出現違法問題不以罰款爲目的,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再處罰,體現了市政府“三步式”執法的要求。增加了質監部門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的要求。對組織機構和個人提供查詢服務,進一步方便社會經濟活動。(記者吳宏 通訊員穆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