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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督檢查司30日介紹,發展改革委已發文不再要求開架櫃檯、自動售貨機、自選市場等採取自選方式售貨的經營者使用打碼機在每件(每個)商品或其包裝上膠貼價格標籤。
不過,發展改革委要求經營者應當區分商品種類,在商品陳列櫃(架)處,按照《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明碼標價,同時採用條形碼、電腦查詢、電子顯示屏等靈活便捷的方式明碼標價,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經營者不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依照《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處罰。
根據發展改革委22日簽發通知,以書面形式微調《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明確上述有關膠貼價格標籤的規定。
對此,發展改革委表示,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和信息化程度提高,超市等零售交易已由原來的手工收費改爲電腦按商品信息條碼計費,過去以國家計委名義發佈的《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已不符合當前實際情況,可以不再要求開架櫃檯、自動售貨機、自選市場等採取自選方式售貨的經營者使用打碼機在每件(每個)商品或其包裝上膠貼價格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