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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武清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於2010年4月28日1時30分許,到天津市武清區南蔡村鎮一個體超市,乘無人之機,採取砸、掰捲簾門等手段,欲進入該超市盜竊財物,被林某發現後,被告人吳某爲抗拒抓捕,用隨手從地上拿起的磚塊掄打林某,被林某控制住後,林某之妻趕到,後被告人吳某又掙脫欲逃,並用磚塊掄打林某夫婦,後被告人吳某被接到報警並趕到現場的民警抓獲。經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法醫鑑定,林某被打致頭皮損傷、右上臂及左小腿軟組織損傷、其妻被打致鼻部損傷的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微傷。
2010年4月28日,被告人吳某被抓獲後,如實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於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間的盜竊小賣部和超市2900餘元及雲煙2條、白沙煙2條、紅河煙2條的犯罪事實。
本案附帶民事部分,經本院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賠償協議,由被告人吳某一次性賠償林某夫婦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000元。同時,林某夫婦表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吳某的刑事責任。
法院認爲,被告人吳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實施盜竊行爲過程中,因被被害人發現,爲抗拒抓捕,當場採取暴力手段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且造成二被害人輕微傷後果,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吳某能夠自願認罪,認罪態度較好,且能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盜竊罪,依法應當實行數罪併罰。本院爲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及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做出上述判決。
(區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