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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專業運輸單位和其他擁有專用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除遵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錄用機動車駕駛人時,應當對其駕駛資格進行覈查,對不符合相應資格要求的,不得錄用;
(二)對錄用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相關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培訓、考覈,建立檔案,並向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三)建立機動車行駛安全信息檔案,定期對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和分析,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條文主旨
本條規定了專業運輸單位和其他擁有專用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制》的責任。
本條釋義
專業運輸單位和其他擁有專用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都是以道路運輸爲經營手段的社會單位,對道路交通安全擔負着超出普通單位以外的、極爲重要的責任與義務。
一、《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資質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包括取得相應駕駛證、年齡、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和具備相關知識等規定。作爲專業運輸單位,在錄用機動車駕駛人時,應當對其駕駛資格嚴格按標準進行覈查,對不符合相應資格要求的,不得錄用;
二、本條款中涉及的“錄用的駕駛人”包括在該單位工作、或臨時僱用、或屬於承包關係的本市和外地駕駛人。
三、“機動車行駛安全信息檔案”既包括公安部要求的重點機動車檔案,也包括駕駛該機動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爲、事故及單位掌握的駕駛該機動車違反運輸和安全規定的詳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