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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後的
稅負趨勢:
一、工薪族個稅稅負水平總體降低
二、月收入在1.9萬元以上高收入羣體個稅增負
【新聞背景】
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個稅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擬將現行工薪所得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爲7級。國務院已於日前公示了《個稅法修正案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引發了社會公衆的普遍關注。
【分析】
個稅調整將對各階層收入人羣納稅產生影響
通過兩個簡單的表格對比,可以更清晰直觀地看到個稅起徵點調整後,納稅金額的變化和稅負趨勢。
表一 收入個稅分析(單位:元) (以月收入2500—10000元爲例對比)
月收入起徵點2000應繳稅起徵點3000元應繳稅少繳稅金
2500 25 0 25
3000 75 0 75
4000 175 50 100
5000 325 125 200
6000 475 225 250
8000 825 475 350
10000 1225 875 350
表二 收入等級稅負增減變化情況
工薪(扣除三險一金後)調整前後增減情況區間稅負增減趨勢
3000元以下 減少0—75元收入越高,減少越多
3000-7500元減少75—350元收入越高,減少越多
7500-12000元 均減少350元不隨收入變化
12000-19000元減少350元—0元 收入越高,減少越少
19000元不變臨界點
19000-22000元增加0—150元 收入越高,增加越多
22000-38000元均增加150元不隨收入變化
38000-42000元增加150—350元 收入越高,增加越多
42000-58000元均增加350元不隨收入變化
58000-62000元增加350—550元 收入越高,增加越多
62000-82000元均增加550元不隨收入變化
82000-83000元增加550—500元 收入越高,增加越少
83000-102000元 增加500—1450元收入越高,增加越多
102000元以上 均增加1450元(增加最大值) 不隨收入變化
從上述表格可以看出兩項趨勢,一是工薪族個稅稅負水平總體降低。二是月收入在1.9萬元以上的高收入羣體個稅增負。
個稅制度改革,特別值得關注的兩個問題
1.加快醞釀出臺稅制改革,推進綜合稅制實施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自1980年頒佈實施以來,至今共經歷五次修訂,仍實行分類稅制,將個人的各種收益區分爲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總計11項所得。分類所得稅制的優點是方便計算和管理,但在保障稅負公平性上日益凸顯弊端。
其一,現行計稅方法,以固定工資收入爲主的人羣成爲納稅主力,其中收入來源較爲單一的工薪階層繳稅較多,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納稅不足。其二,對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統一稅率,不考慮納稅人家庭整體負擔和家庭總體收支差異,無疑加重了部分家庭的稅負。
我國亟待探索實施個稅綜合稅制。綜合稅制,也稱綜合所得稅,具體指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爲一年)取得的各項所得,不分其來源渠道和所得形式,綜合計算徵收所得稅的一種制度。優勢在於能反映納稅人在一定時期的收入水平及納稅能力,將一定時期內(通常是一個納稅年度)全部所得合併申報,便於納稅人對各項收入來源進行彙總申報,避免稅負不公;防止分類稅制可能產生的收入分散化造成的稅源流失,防止漏稅;便於稅務部門對各項收入來源進行稽徵,充分保障稅收管理的效率。
2.建立有效獲取納稅人信息制度,提高稅務行政主管部門稅收徵管能力
一方面,稅收徵管能力的提升依靠稅務部門對納稅人信息的獨立、準確、高效獲取。另一方面,進一步完善稅務信息公開制度,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實現信息對稱,保障公民知情權實現,促進其依法納稅意識的提升。 張皆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