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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家單位私自飼養了20只大狼狗看廠護院,結果將一名夜歸員工咬傷。事發後,該單位只支付了醫療費,並以傷者違反廠規私自外出爲由拒賠其他損失。雙方爲此對簿公堂。日前,東麗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令被告單位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傷者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3萬餘元。
遼寧省男青年王某是遼寧一家機牀公司的員工,於2010年8月被單位委派到本市一家機器設備公司做售後維修工作。其間,王某在設備公司住宿。同年8月17日晚,王某外出歸來回宿舍時被設備公司飼養的數只大型犬咬傷。事發後,王某到天津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注射了狂犬病疫苗,之後又到醫院進行治療。當月30日,由於傷口感染,王某再次入院治療,直到10月12日纔出院。設備公司支付了王某的全部醫療費。根據醫院出具的休假證明顯示,王某至今年1月15日仍被建議休假。另據查,上述設備公司飼養了20只大型犬(狼狗),其單位自行規定每天凌晨1時至4時在公司院內散放護衛。事發時,王某附近有散放狼狗6至7只。
法庭上,被告設備公司辯稱,王某在其單位工作期間,公司曾明確告知王某因公司飼養大型犬,每天夜間有犬巡視廠區,該時段不得外出。原告明知該規定,仍然私自外出,因此不同意賠償王某的損失。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針對飼養及管理動物所頒佈的法律、法規中有關限制性及強制性的規定,任何單位及個人必須遵守。《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可以養犬的單位爲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重要倉儲單位、動物表演單位以及部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等單位。按照該規定,被告單位不屬於可養犬的範圍,被告自行制定的公司制度與該法規相牴觸,應屬無效。被告更不該在不具備養犬條件的情況下,將具有一定傷害性的狼狗散放巡視。被告作爲大型犬的管理人,應對犬自身所潛伏的危險性有預見。因被告疏於管理致人損傷,作爲動物飼養人及管理人的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進入該宿舍期間致傷,其本身沒有任何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原告對自身傷害結果不承擔任何責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今晚報記者孫啓明通訊員麗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