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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着“優秀民營企業家”光環的南京市慈善總會前副會長潘鍇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近日被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檢察院批准逮捕。截至目前,378人報案、424名受害人,涉案金額已經高達5168.8萬元。
從演藝明星到大企業家,近年來隨着越來越多的人加入慈善事業,“詐捐門”的主角也不斷上演着“走馬燈”。而潘鍇紅以慈善爲幌子高調吸金案件的暴露,則讓原本就脆弱的慈善公信力遭遇重創。如何才能遏制“慈善”滑向“僞善”甚至是犯罪?
一些市民認爲,作爲南京市慈善總會這樣一個有政府背景的慈善組織,在任命組織的副會長時,對其慈善行爲和善款來源都沒有做審覈和把關,存在一定的失職,也因此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江蘇慈善獎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南京師範大學社會發展學院副教授吳業苗認爲,在我國慈善事業仍沒有很發達的背景下,制度上還沒有明確減免稅等獎勵手段,給予企業家一個榮譽性的頭銜鼓勵他們捐贈,這種手段雖然不是長久之計,但在現階段仍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例如在江蘇常州市就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捐款2000萬元以上,就可以成爲市慈善總會的副會長,而在常州,企業家捐款還是比較踊躍的。“但是,慈善首先是‘德’,因此在培育發展慈善組織時,還應特別重視組織負責人的道德和人格力量,他們的表現對於淨化社會生態、培養公民的公益意識、善良心態至關重要。”吳業苗說。
有關專家認爲,除了在道德層面上提高要求,對於“僞慈善”的甄別和監管更需要從制度上着力。慈善機構應當對善款的來源進行必要的監督審覈,重要的是應管好用好企業家的捐款,而不是一定要把他們吸收到管理機構中來。
江蘇石城律師事務所主任謝開順律師說,立法不完善是當前制約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最大瓶頸。國外慈善事業相關法規和制度比較完善,不是想捐就捐、想怎麼用就怎麼用,而是有一整套程序,捐給誰、怎麼捐、怎麼用,怎樣的行爲纔算是慈善行爲,都有明確規範。我國慈善事業發展存在兩個突出問題,一是慈善捐贈的接收主體沒有法律規範,二是對慈善款項的“來源”和“去向”缺少監督。這就導致容易出現借慈善之名行違規甚至違法犯罪之實。
新華社記者蔣芳王駿勇
(據新華社南京5月6日專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