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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爲助孫女考學,老工程師郭某先後給時任北師大舞蹈系主任的金千秋送去了5萬元。孫女落榜後,郭某向相關部門舉報此事,並要回錢款。但一審時,他仍被判有期徒刑8個月,金千秋則獲刑5年。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終審改判對郭某免予刑事處罰。
爲圓孫女舞蹈夢行賄
73歲的郭某,退休前是吉林省一家造紙廠的總工程師。6年前,爲圓孫女的舞蹈夢,郭某請求原北師大舞蹈系主任金千秋在招生考試中提高孫女專業課分數。金千秋應允後,要求郭某給她5萬元好處費。此後,金千秋確實幫郭某的孫女提高了專業課分數,但該考生文化課成績未達錄取標準,最終榜上無名。
舉報受賄人牽連自己
2005年7月,見孫女落榜,郭某追回了5萬元好處費,並向教育部及司法機關舉報。2009年6月10日,檢方對金千秋涉嫌受賄罪一案立案偵查。辦案過程中,偵察人員發現郭某的行爲已經涉嫌行賄罪,便於同年9月1日對他立案偵查。
海淀法院一審認爲,郭某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構成行賄罪,遂判決其有期徒刑8個月,5萬元行賄款也被判沒收。
自覺舉報有功遂上訴
宣判後,郭某不服,自覺揭發檢舉金千秋受賄是立功行爲,遂提出上訴。
對此,法官沒有采納。法官認爲,郭某在被追訴前,主動到司法機關交代了他向金千秋行賄的事實,金千秋受賄的情況是其中的必要情節,不屬於立功表現。但在被追訴前,郭某就主動交代了行賄情況,可依法對其免予刑事處罰。因此,市一中院認爲,海淀法院對郭某的定罪正確,但量刑不當。
最終,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了海淀法院刑事判決中的主文部分,即對郭某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和行賄款5萬元予以沒收。同時,法院改判郭某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