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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杭州5月9日電(記者方列)由於靠行賄建築工程主管人獲得中標資格,浙江溫嶺的建築工程承包人邱來方被溫嶺市人民法院以行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法院同時還發出禁止令,禁止他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承包建築工程的活動,這在浙江省尚屬首次。
2000年,總承包人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滬)浙江分公司承包台州電信樞紐中心大樓工程。從事建築承包施工的溫嶺人邱來方想從總承包人手裏承包該中心的玻璃幕牆工程,但必須經得台州電信公司的同意。於是,他把目標瞄準台州電信主管基建的基建大樓辦公室主任張富森(因受賄已判刑),張富森帶隊考察上海時,邱來方通過台州電信樞紐中心總承包方負責人金漢江(因受賄已判刑)賄送給張富森現金人民幣5萬元。後邱來方如願承包到該幕牆工程。
2004年初,邱來方掛靠他人名稱,報名參加溫嶺市菸草綜合樓招投標。他用同樣行賄方法,送2萬元賄款給時任基建科長丁明華(已判決),順利中標溫嶺市菸草專賣局綜合樓幕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