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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機場邊檢站近日獲悉,據外交部領事司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關於部分互免持外交、公務(官員)護照人員簽證的協定》已於2009年6月3日在北京簽署,並將於2011年5月18日生效。根據此協定,締約一方持有效外交或公務(官員)護照公民在締約另一方入境並停留不超過30日,且入境目的如下所述,免辦簽證:1、正式訪問(包括雙邊訪問、參加會議或研討會、商務或貿易洽談、賬目(帳戶)審計、投資目的、企業創建、簽署條約);2、度假旅遊;3、探親;4、其他締約一方主管機關同意之目的。
若締約一方持有效外交或公務(官員)護照的公民在締約各一方入境並停留超過30日,或其入境目的不在上述入境目的範圍內,則該公民在締約各一方入境時須辦理簽證。
締約一方派駐締約另一方境內的持有效外交或公務(官員)護照的外交和(或)領事機構人員在任職期間在締約另一方入境或停留,免辦簽證;其持有效外交或公務(官員)護照的、生活在同一家庭中的直系親屬(指配偶和對於中方而言18歲以下未婚子女或對於馬方而言21歲以下未婚子女)在其任職期間在締約另一方入境,免辦簽證。締約一方持外交或公務(官員)護照的外交和(或)領事機構人員(即使不在任職期間)及其直系親屬,在另一方境內參加國際組織或政府召開的會議期間,免辦簽證。
締約一方保留拒絕其可能認爲不受歡迎的締約另一方任何公民入境或終止其在本國領土上逗留的權利。(通訊員馮樹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