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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靠行賄建築工程主管人獲得中標資格,浙江溫嶺的建築工程承包人邱來方被溫嶺市人民法院以行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法院同時還發出禁止令,禁止他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承包建築工程的活動,這在浙江省尚屬首次。
2000年,總承包人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滬)浙江分公司承包台州電信樞紐中心大樓工程。從事建築承包施工的溫嶺人邱來方想從總承包人手裏承包該中心的玻璃幕牆工程,但必須經得台州電信公司的同意。於是,他把目標瞄準台州電信主管基建的基建大樓辦公室主任張富森(因受賄已判刑),張富森帶隊考察上海時,邱來方通過台州電信樞紐中心總承包方負責人金漢江(因受賄已判刑)賄送給張富森現金人民幣5萬元。後邱來方如願承包到該幕牆工程。
2004年初,邱來方掛靠他人名稱,報名參加溫嶺市菸草綜合樓招投標。他用同樣行賄方法,送2萬元賄款給時任基建科長丁明華(已判決),順利中標溫嶺市菸草專賣局綜合樓幕牆工程。
法院認爲,邱來方用賄送現金給國家工作人員的方式,來爲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賄送金額共7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行賄罪,鑑於他當庭自願認罪,確有悔罪表現,遂從輕作出適用緩刑的判決。
溫嶺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關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今後被判處管制或緩期執行的,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對被告人同時宣告禁止令,比如挪用資金的,禁止從事經濟管理及與財會相關的職務活動;酒後尋釁滋事的,禁止飲酒;行賄工程主管負責人的,禁止投標承包。(記者方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