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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在其官方網站公佈了《2010年工商機關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十大典型案例》。與以往公佈的案例不同,這10個典型案例都沒出現違法企業、商家、經營者的名字,而代之以“北京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豐臺區某某建材市場”、“廣州市某某音響有限公司”、“某某錶行”、“成都某某貿易有限公司”等。國家工商總局的這一做法也引發了網民的強烈質疑。(據新華社“中國網事”)
曝光不點名,等於沒曝光。這難道是給那些企業留點面子?但是,給他們留面子了,公衆的面子往哪放?對於曝光的東西,大家本來就想要看看他們是誰——但就是不讓你看。
這讓人想起了今年3·15之前《珠江晚報》的一則報道。珠海市消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去年10大消費維權案例。而在公佈的維權案例中,基本都是“某建材公司”、“某旅遊公司”、“某遊樂場”、“某品牌煤氣爐具”、“某花園樣板房”、“某中介公司”等,弄得記者只好在每一個“某”後面用括號加註“(消委會未提供商家名稱)”。
批評時點了名,才能起到提醒警示的作用。儘管可能會“打擊”當事方,然而對整個市場大環境的建設卻是有百利而無一弊的。反過來,如果“保護”了這些出事的單位(不管是出於什麼目的),那麼一則損害了公衆的知情權,再則恐怕會“鼓勵”更多的企業和單位“更勇猛”地去違法。
對於違法的企業,曝光點名,讓公衆看看他們的本相,纔是最好的做法,也是應該的做法。況且,這又不涉及到什麼國家機密,《保密法》也沒規定要保違法企業的密呀。對發黴的東西,只有放在陽光下曝曬,讓紫外線殺殺細菌,才管用。然而,已經放在了太陽底下,但卻又打上了一把遮陽傘,“曬並遮擋着”,是什麼意思呢?真讓人有點摸不着頭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