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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入住老人院的七旬老太凌晨時分從牀邊便椅上摔下,直至當日上午其家人來探望時,老人院仍對老人摔傷一事不知情也未採取任何措施。經診斷,老人左股骨頸被摔骨折,連同治療其他疾病,總共花去醫藥費十幾萬元。庭審中,儘管老人院一方強調該院曾與老太家人簽訂了“免責條款”,但法庭對此並未採納,而是認爲該條款無效,老人院對老太摔傷一事難辭其咎。
2010年5月15日,70歲的齊老太之女與本市河東區一老人院簽訂《補充協議》,並填寫《身體狀況評估單》,同時交納牀位費、護理費等共計1650元。隨後,齊老太入住該老人院。然而僅僅過了7天,老人便出現了意外。當天凌晨4時左右,齊老太獨自一人解開身上的“約束”,坐上牀邊的便椅時,不慎摔下便椅造成左股骨頸骨折。當天上午,老人的家人來院探望時看到了老人的傷情,隨即將其送往附近一家醫院救治。之後,老人分別在腦系科和骨科進行了治療,並進行了“人工雙極股骨頭置換術”。儘管在治療過程中老人院方分兩次支付了5000元醫藥費,但這個數目顯然距實際發生的費用和老人家屬的預期相差甚遠,於是後者將老人院告上法庭。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在那份《補充協議》中,第二條、第九條中有“自發摔傷等情況院方不承擔責任”的“免責條款”表述。既然齊老太之女與老人院方簽訂了這樣的協議,老人院對老人的摔傷是不是就不應承擔責任了呢?
河東區法院、市二中院在審理本案中均認爲,原被告之間訂立合同,雙方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違約均應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齊老太摔傷時,老人院方面的護理人員並沒有在其身旁,也沒有對她的受傷及時進行處理檢查,因此可認定老人的摔傷與老人院方的看護照料標準不準確、護理不到位有直接關係,其應當承擔履行合同瑕疵的違約責任。而那份《補充協議》是老人院方製作並提供的,內容明顯有利於其自身。另外,該協議應定性爲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故該協議內容不能作爲老人院免責的依據。至於賠償的範圍,齊老太入住醫院後不能立即進行手術的原因,是醫生須先控制其患有的其他老年性疾病,而這些疾病都是她入住老人院之前已得,摔傷只是這些疾病復發的誘因。據此,判決老人院方賠償齊老太在ICU、腦系科等處的醫療費、護理費等發生費用的40%,判決老人院方賠償齊老太在骨科處的醫療費、護理費等發生費用的60%,共計49700餘元。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霞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