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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
實施細則中規定,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應當明確標示:
按照建築面積標示每平方米銷售價格,每套銷售總價;
當期銷售房源的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每套房源的銷售狀態,明示已經完成銷售的房屋;
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開發企業名稱、樓盤名稱、坐落位置、銷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
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
前期物業管理企業名稱、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
銷售地下停車位的,應標明每個在售車位的銷售價格;
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
本單位服務監督電話和價格主管部門投訴電話(12358)
二手房
實施細則中規定,商品房經營者銷售二手房,應當明確標示:
房屋銷售價格;
樓盤名稱、樓層、朝向、戶型、建築面積、土地使用起止年限;
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等設施配套情況;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房地產經紀(居間代理)服務費標準及代收代辦費用等內容。
- 記者 姚華 許佳
記者昨天獲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天津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細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5月31日廢止。細則中,除了此前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對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規定外,還對於地下停車位的銷售及二手房的銷售做出了具體規定。
銷售地下車位
一車位一標價
實施細則中要求,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和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採用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採取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保持一致。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
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應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放置、張貼標價牌或價目表,明確標示:開發企業名稱、樓盤名稱、坐落位置、銷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前期物業管理企業名稱、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銷售地下停車位的,應標明每個在售車位的銷售價格;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本單位服務監督電話和價格主管部門投訴電話(12358)。
新商品房銷售
使用價格手冊
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應當採用價格手冊的方式,對已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開發項目,按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和一套一標的方式,明確標示:按照建築面積標示每平方米銷售價格,每套銷售總價;當期銷售房源的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每套房源的銷售狀態,明示已經完成銷售的房屋;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二手房源標明
代收代辦費用
商品房經營者銷售二手房,應當明確標示房屋銷售價格,樓盤名稱、樓層、朝向、戶型、建築面積、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等設施配套情況,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房地產經紀(居間代理)服務費標準及代收代辦費用等內容。
違反細則規定
將被行政處罰
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商品房經營者的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行爲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統一規定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的標價方式、標示內容。區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商品房經營者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行爲的監督檢查。
商品房經營者不按照本實施細則明碼標價和公示收費,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5月31日廢止。
業內人士
對本市房地產業影響不大
對於這份《天津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天津大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地產投資總監吳志勇昨天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它可以看做是對原先通知的細則解釋,其實要求公示的大部分內容之前都是需要經銷售人員口頭向購房人介紹的,現在將這些內容細化、文字化了。”
“原先很多售樓處也都有銷控板,但上面主要標明的是哪個樓層的哪套房屋有沒有賣出去,現在要求我們標註的東西更多了。”吳志勇表示,對於細則要求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和價格手冊,“這些我們近期都會抓緊製作。”
在吳志勇看來,價格手冊可能更像是詳版的銷控表,“上面應該需要說明哪個樓層、什麼戶型、建築面積、價格等詳細信息,比銷控表的內容更加具體。”吳志勇表示,上述要求公開的價格手冊等希望相關部門能出臺一個模板,“最好有統一的製作,就好像房屋銷售合同一樣,都有統一格式。”對細則要求的、需要將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同時公示,吳志勇表示,確實有一定的難度,但倒是可以執行,“比如,我們可能會將客戶按照人羣分類,哪類人羣享受什麼樣的折扣;或者根據首付比例不同,給予不同的優惠。”既然是先要公示出來,那麼是否意味着後期開發商將難以改變銷售折扣,吳志勇表示,既然是事先定好的,銷售的時候應該就會按照這些內容來執行,但他也表示,這些僅僅是明面的,不排除有開發商會在私底下和購房人協商優惠內容。
此外,細則要求開發商需要將前期物業管理企業名稱、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同時公示,吳志勇表示,目前一些期房銷售的時候,並沒有確定物業收費,因此細則實施後,這些開發商就需要在房屋一開始銷售的時候就將這些提前定好。
細則是否會對本市房地產市場帶來一定的影響?吳志勇表示:這顆“石子”投到房地產市場這個“湖中”,應該不會引起太大的波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