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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夏俊峯擺攤出事的地點,風雨壇街兩側三三兩兩的擺攤者依然聚集着,往來詢問購買者也絡繹不絕。 |
備受關注的瀋陽小販夏俊峯持刀殺死申凱、張旭東等兩名城管人員一案,5月9日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法院維持了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夏俊峯死刑的一審判決。此裁定作出後引發了網民的極大關注。針對網民關注的幾個案件焦點,遼寧高院二審主審法官苗欣今天向《法制日報》記者進行了詳細解析。
是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
針對夏俊峯的行爲構成何罪問題,上訴人及辯護人認爲,夏俊峯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認爲,夏俊峯持刀連續刺扎二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並直接導致被害人申凱、張旭東死亡,張偉重傷,從兇器類型、刺擊部位、力度、次數均反映出上訴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應認定爲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
苗欣說,夏俊峯使用單面刃摺疊刀刺扎被害人申凱胸背部兩刀,刺扎被害人張旭東胸、腹、背部5刀。經法醫鑑定,申凱左胸部刺創刺破心包後刺破左心室前壁,爾後於後壁刺出,創道長達12釐米;張旭東左胸部上方刺創刺破左肺上葉後刺破心包,爾後刺破左心室側壁,創道長達11釐米,左胸部下方刺創亦長達9.5釐米,刺破心包。從上訴人使用的兇器類型、選擇的部位、創道的長度、刺扎的力度、次數看,足以剝奪他人的生命,從結果看,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爲應認定爲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
另外,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曹陽證言證實,申凱和張旭東要扣液化氣罐,夏俊峯不讓扣,還把液化氣罐的閥門打開了,揚言要同歸於盡。
殺人行爲不具有正當防衛性
苗欣介紹,經證實是夏俊峯主動上車要求和執法隊員回隊裏處理此事,且夏俊峯在到案後亦供述是其主動提出“有事說事,不行我和你們回隊裏,再接受處理”。二審庭審中夏俊峯也表示,是自願去行政執法隊的辦公室解決問題。
辯方提供了史春梅等人書寫的6份證明材料及遺留在現場的鞋底,證實執法人員在暫扣液化氣罐的過程中,具有毆打夏俊峯的行爲。控方提供的證人曹陽、祖明輝、張晶的證言及夏俊峯的供述,證實執法人員沒有毆打夏俊峯的行爲。二審法庭對此進行了充分的庭審調查,控辯雙方均詳細地訊問了上訴人夏俊峯,夏俊峯始終供述行政執法人員對其並無毆打行爲,是自願隨同執法人員到辦公室去解決問題。合議庭再次訊問時,上訴人亦明確供述行政執法人員對其無毆打行爲。夏俊峯本人的供述與在場的行政執法人員曹陽、祖明輝的證言可以相互印證,且夏俊峯妻子張晶在偵查機關的證言亦未證實執法人員有毆打行爲。
那麼,被害人在辦公室內是否毆打了夏俊峯?
苗欣說,辯護人提供了夏俊峯本人的供述、一審辯護人申請調取顯示夏俊峯左前臂內側有兩處皮下出血的照片,欲證實夏俊峯進入辦公室後,遭到被害人申凱、張旭東拳打、腳踢等傷害行爲。控方提供了現場附近的證人曹陽、陶冶證言,證實二人沒有發現被害人毆打夏俊峯。雖然夏俊峯始終供述遭被害人毆打,但除其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辯方出示的照片顯示夏俊峯在左前臂內側有兩處明顯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證實系何時形成。且從被害人的身體成傷狀態看,所受刀傷均爲扎刺傷,並無劃傷,此與夏俊峯辯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毆打後用刀亂劃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辯解,雙方應是在動態下形成創傷,但在被害人身上並無運動傷,不能認定上訴人遭到了人身侵害,故不能認定上訴人夏俊峯的行爲構成正當防衛。
還有,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報告及抓捕經過證實系,對上訴人的手機進行監控確定上訴人在瀋河區文萃路順峯酒店後將其抓獲,不存在自首情節。同時也說明上訴人對被害人的刺傷不是積極搶救,而是逃跑,採取的是放任態度。
死亡因搶救不及時理由不成立
苗欣說,本案發生的時間是在2009年5月16日的11時08分左右(案發後,在場人祖明輝即撥打“110”報警,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顯示的接警時間),而送到醫院搶救的時間爲當日11時19分(屍檢報告中顯示了醫院病例中記載的就診時間),從被害到就診所用時間大約11分鐘左右。
從處理過程看,被害人的同事在救護車未到的情況下,將辦公室桌面拆下把被害人擡到執法車輛上送到醫院,是積極主動進行搶救的。從法醫鑑定結論證實二被害人的死因看,均系被刺破了心臟而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從被害人的成傷部位及搶救過程看,搶救不及時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一個原因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不能諒解
苗欣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二被害人家屬表示堅決要求判夏俊峯死刑。申凱父親表示只此一子,申凱本人又無子女,因申凱的死亡使其受到很大打擊,堅決要求判處夏俊峯死刑。從目前狀態看,申凱父親的精神狀態極不穩定。張旭東的愛人表示,父母年邁,孩子年幼,張旭東是家裏唯一的支柱,到目前爲止,她還不能接受張旭東死亡的事實,對上訴人的行爲堅決不能原諒,並表示寧肯放棄民事賠償,也要求判處夏俊峯死刑。從目前狀態看,一提到此事,張旭東的愛人情緒就非常激動。本報瀋陽5月1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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