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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少年在和家人發生爭吵後離家出走,留連網吧中結識幾名不法分子並參與了對方的搶劫行爲。法庭審理本案中,除判決該少年因犯搶劫罪獲刑一年九個月、緩期兩年執行外,還在判決主文中增加了“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被告人進入網吧上網及逗留”的內容。昨日,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判決的這起刑事案件,適用了《刑法》修正案(八)有關“禁止行爲”的規定,這在本市尚屬首例。
17歲的卜斌(化名)初中輟學後,和父母吵架後離家出走,長時間逗留在網吧內,並在其中結識了不少“不良分子”。2010年12月15日18時許,卜斌夥同在網吧結識的馮某、張某,在河北區二馬路月皓裏小區內採取持刀威脅和毆打的手段,先後攔截被害人張某某、高某,搶劫被害人手機一部(經鑑定價值人民幣200元),搶劫被告人高某現金10元。經審理,昨日下午,河北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卜斌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規定,法官特別在判決主文中增加了“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被告人進入網吧上網及逗留”的內容。被告人及其父母對判決結果表示認可。
法院刑庭庭長談“緩刑期內禁入網吧”判決
對孩子既是限制,也是保護!
昨日的判決後,記者採訪了河北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董秀元,請他談了法庭出於什麼樣的考慮纔將這部分內容加入判決書,並計劃採取什麼樣的措施以保障這一判決的執行。
董秀元表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如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判緩刑;宣告緩刑或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可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在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所以說,對於卜斌緩刑期內禁止進入網吧的判決,是完全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精神的。
卜斌是個17歲的少年,其人生觀、世界觀還沒有完全成型。俗話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身邊的朋友必然會在諸多方面對他產生影響。因而限制其進入常有一些不良少年聚集其中的網吧,尤爲必要。即使不考慮可能“遇人不淑”的問題,卜斌現在也是好好學習、健康成長的年齡,整天泡在網吧對他的身心都沒有任何好處。“禁止進入網吧”既是對這名少年的限制,其實更是對他的保護。
爲了保證對被告人“禁止令”的有效執行,法院準備採取以下做法:一是與卜斌父母、居住地派出所和社區居委會取得聯繫,共同制定監管方案,形成家庭、公安、社區三位一體的監督管理氛圍;二是根據卜斌因與家人發生爭吵離家出走,在網吧過夜並結識不良青年、後參與搶劫的情況,向卜斌父親發出書面司法建議,建議其在卜斌緩刑考驗期內,積極履行監督職責,督促被告人遵紀守法,參與社區公益活動,並禁止被告人進入網吧上網和逗留;三是向被告人卜斌送達告知書,明示如果違反判決禁止規定會造成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嚴重後果。(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鄭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