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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家住河東區的莊女士認爲家裝公司違反當初約定,不但使用的裝飾建材未經她驗收認可,甚至還有“以次充好”之嫌。日前,莊女士將家裝公司告上法庭,經河東區法院審理,認定家裝公司違約,判決其返還部分工程款並將已施工部分恢復原狀。
2010年9月,莊女士與某家裝公司簽訂裝修合同,約定工期爲40天,工程款爲21000元。但施工還未過半,莊女士就懷疑家裝公司私下用便宜的管材以次充好,經檢查發現正在進行的水、電、暖、下水工程質量也不理想。莊女士將家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裝修合同,拆除未完工的上述工程並恢復原狀;家裝公司賠償工程延誤違約金6000元和房主已交付的2010-2011年度採暖費800餘元,退回已預付的工程款12000餘元。
法院庭審中,莊女士稱雙方曾約定,家裝公司購買的材料要經過她驗收後方可安裝,但家裝公司並未這樣做,反而在下水管等部位中把最早約定的優質管材換成“次品”。對此,被告方辯稱已經按照合同施工,莊女士家中的水、電、暖、下水工程均已施工完畢,其提出“全部拆除”和“解除合同”的請求本身也構成違約。
法院調取雙方簽訂的裝修合同,其中約定“乙方(家裝公司)提供的材料和設備,在到施工現場前應通知甲方(僱主),雙方就材料、設備質量、環保標準共同驗收後由甲方書面確認。”據此,法院認爲,原告主張被告使用建材未有原告書面確認,而被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過原告確認,故應認定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違約。雙方合同解除後,被告應將原告已交付的工程款返還,其中扣除被告已完成工程項目的工程款。
法院認爲,由於被告違約在先,故原告對被告施工不予認可並要求拆除相關工程恢復原狀的請求予以支持。此外,合同中約定被告在延誤工期情況下才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主張不符合合同約定;同時,其要求被告賠償採暖費也無法律依據,均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裝修合同。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家裝公司返還莊女士裝修款10500元,並將其施工的水、電、暖、下水工程拆除及恢復原狀。(通訊員劉辰王琪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