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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於翔劉志敏記者馮琳)5月12日,本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對於一起刑事案件公開宣判,其中一名被告人劉某因犯職務侵佔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同時法院禁止劉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財務會計相關的職務活動。這是刑法修正案(八)於5月1日實施後,本市法院在刑事案件審判中作出的首次禁止令。
根據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對於被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者,法院可以根據其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如果違反禁止令,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必要處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院在刑事案件判決的同時,發佈禁止令,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目的在於約束犯罪分子在管制或緩刑期間的某些特定行爲,是對犯罪行爲的一種特殊懲罰。
據瞭解,被告人劉某原是一名會計,利用職務便利,在他人指使下非法佔有公私財產,後分得贓款5萬元,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和劉某具有自首、退賠贓款、從犯等情節,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故作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