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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方某開着黃某的汽車住宿快捷酒店,次日發現汽車被盜,遂與酒店對簿公堂。日前,紅橋區法院審理認爲,酒店保安員引導方某停車至附近空地,認定處於酒店管控看守範圍,方某存在未停車到專門停車場等疏忽,對於黃某丟失的價值9萬餘元車輛,酒店和方某的責任“三七分”,故一審判決酒店賠償黃某2萬餘元。
方某駕駛黃某汽車到某快捷酒店住宿,方某按酒店保安指引將汽車停放在附近空地,次日早上方某發現汽車丟失遂報警。黃某和方某認爲酒店對丟失車輛負有保管義務,起訴要求酒店賠償損失。
被告酒店辯稱,沒有過失,對丟失車輛不負保管義務,酒店門前是開放型,沒有固定停車場,原告沒有將汽車鑰匙交與被告保管,被告也沒有收取停車保管費,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依據原告申請,法院委託專業機構鑑定評估丟失車輛價值9萬餘元。另查,原告黃某汽車只購買交強險未購買盜搶險。原告方某報案後,警方已將該案偵破,但贓物尚未追繳。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方某駕駛汽車到被告酒店住宿的事實清楚,雙方事實上建立了旅店服務合同關係。根據有關規定,旅客在酒店住宿期間,依酒店的指示或者許可,將車輛停放於酒店內部場地後,酒店對車輛即負有保管義務。
經查,原告方某是依照被告保安員指示,將車停放在被指定的地點。被告沒有內部場地可供停車,門前是開放型通道,作爲經營場所,爲追求利潤,並不會因爲門前不能停車,而拒絕開車旅客住宿。保安員對原告進行停車引導,應認定在開放型場地停車實際處於被告管控和看守範圍,被告因此負有基於雙方旅店服務合同而產生的附隨義務,故被告對原告丟失車輛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原告方某未將車輛停放在專門停車場內,亦未向被告索要停車憑證或者交付車輛鑰匙,對車輛丟失也存在一定過錯。原告方某是經常到被告處住宿的消費者,應當知道被告處沒有內部停車場,但還是未將車輛停放在專門停車場內,對車輛丟失負主要責任,應自行承擔車輛價值70%的損失即6萬餘元;被告酒店履行雙方旅店服務合同之附隨義務不當,對車輛丟失應負次要責任,應賠償原告車輛價值30%的損失即2萬餘元。一審判決,被告酒店一次性賠償原告黃某2萬餘元。(通訊員王飛記者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