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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總裁卡恩在美涉嫌性侵犯遭到拘留。這一醜聞已受到國際輿論的譴責,但是,美國警察應當根據國際法,充分考慮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其總裁卡恩享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給予無條件立即釋放。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聯合國專屬機構之一,它作爲政府間國際組織,其特權與豁免來源於國際組織及其職員行使其職能的需要。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章程》第九條和聯合國《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的有關地位、豁免和特權的規定均適用於基金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其中第一條特權與豁免就是司法管轄豁免。國際組織的首腦享有不受東道國刑事管轄的豁免。此外,一般也享有不受東道國民事和行政管轄的豁免,除非,國際組織在特定情況下還可以主動明確地放棄某種管轄豁免,但是這種放棄通常不得及於執行豁免。
此外,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05條規定,“聯合國在其成員國領土內,應享受達成其目的所必需的特權及豁免。”《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規定:“駐聯合國各機關和出席聯合國各種會議的會員國代表,聯合國官員和執行任務的專家,均享有相應特權與豁免;而祕書長和各副祕書長及助理祕書長還應依國際法享有外交所享有的特權、豁免以及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