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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首宗醉駕案日前開審時,主審法官畢玲表示,已經收到國家最高法對醉駕入刑的最新要求,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定爲犯罪。(5月16日《南方日報》)
“醉駕入刑”僅施行幾天,就出現了“不認定爲犯罪”的爭議。也許有人說,既然最高法院下發了通知或司法解釋,應該以此爲準。可是,《刑法修正案(八)》的那條規定到底是什麼意思,是個關於立法原意的問題,不應該由司法機關來解釋,而應該由立法機關說了算。
“法律解釋權”和“司法解釋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力。前者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是解釋關於法律條文具體含義的;後者屬於最高司法機關,解釋的是關於法律如何適用的問題。根據《立法法》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顯然,“醉駕入刑”就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
《立法法》已經施行近11年了,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很少使用法律解釋權。比如,多年來購房者算不算“消費者”一直存在爭議,各地法院經常作出截然相反的判決,這就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釋法。
法律解釋權不應一直“虛置”下去。爲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統一性,尤其是當一些關乎社會公共安全和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條文出現嚴重爭議的時候,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該及時“一錘定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