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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份,張女士的母親因爲重病住進了福建協和醫院的重症監護室一直在醫院進行治療,28天之後因爲救治無效張女士的母親還是去世了。因爲母親屬於福建省的醫保病人,在母親去世之後張女士發現20多萬的醫療單中有6萬多元的自費藥品需要病人自己掏錢不能夠報銷。張女士當時就覺得非常納悶,如果是屬於自費藥品醫院應該給家屬簽單經過家屬同意。但是,在用藥的過程當中醫院從來就沒有告訴過她的家人,她和她的家人都沒有在結算單上籤過任何字,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之下怎麼就用上了這些自費藥的呢?在我們節目連續報道了這件事情之後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重視,福建省醫保中心給出了處理意見,經過審覈在張女士6萬元的自費藥品當中有1萬9千元屬於醫保藥品,可以由醫保中心來出錢退還給張女士,另外的4萬1千元既然已經用了,還是由張女士自行支付,但是在張女士看來事情並非如此簡單,對於這件事情她還是存在疑惑的的,第一犯錯的福建協和議員,但是協和醫院從始至終從來沒有出面道歉,在協商中也從來沒有出現,似乎這個事情跟它沒有關係。第二,作爲患者家屬她沒有在自費藥品單上籤過字醫生用了很多費用很高的自費藥沒有經過家屬的同意,醫院的程序那是違規的。第三,醫院沒有及時更換醫保目錄,造成消費者多花錢買單醫院爲什麼不能夠承擔任何責任呢?其實我相信張女士的質疑不僅僅是我同時也是收音機前很多聽衆朋友的疑惑,那麼爲了弄明白這些問題,我們的記者也陪同張女士前去醫院進行採訪,但是在醫院的採訪過程非常的不順利,說起這件事情相關工作人員竟然還是怒火沖天態度非常不好,我們也來回顧一下記者的採訪記錄。
記者首先跟隨張女士來到福建協和醫院醫務部追問情況。
張女士:還有百分百自付還有兩萬塊錢。
工作人員:您是什麼意思?百分之百自付的藥已經給您用上了。
張女士:當時沒讓我簽字。
工作人員:醫院按照醫保中心的規定,去問醫保。
醫務部的工作人員以種種說辭拒絕和張女士對峙,無奈之下爲了討說法,張女士隨後來到福建協和醫院的財務科,當張女士提出自付藥問題的時候,財務科的金科長又將皮球踢回到醫務部。
張女士:我還有四萬一的自費,百分之百自費的。
金科長:自費你本來就是自費的。
張女士:還有免疫球蛋白呢?
金科長:免疫球蛋白就是血液製品。
張女士:免疫球蛋白也是血液製品?
金科長:當然是血液製品。
張女士:要不要先讓我們家屬先知道一下?
金科長:都是自費的,這個你找醫務部,如果自費的東西找醫務部。
福建協和醫院的醫務部和財務科就這樣將皮球踢來踢去一直都沒有結果,無奈之下,記者只好亮明身份希望能夠對此事進行採訪,福建協和醫院醫務部的李主任表示,記者採訪必須首先獲得醫院黨辦的同意,但是在記者獲得了黨辦同意的情況下,醫院一直負責此事的工作人員竟然拒絕了記者採訪。
工作人員:我們所有的答覆都已經給張信平(音)本人了。
記者:我們是來採訪你。
工作人員:我要接待嗎?我一定要接待嗎?您來採訪我就一定要接受您採訪嗎?
記者:你說呢?記者證在這兒呢。
工作人員:您記者證在這兒我就一定要接受您採訪嗎?
幾經協調還是沒有結果,最終福建協和醫院黨辦的工作人員以新聞發言人不在爲由拒絕採訪,而到現在也沒有給記者相關回復。張女士說對於相關部門相關人員這樣的態度和辦事方式,幾個月下來她已經習慣了。
在陪同張女士體會了艱難的維權過程之後,我們的記者一直在和涉及此事的福建醫保中心和福建協和醫院的主管單位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及福建省衛生廳進行聯繫,希望通過他們瞭解相關的政策,能夠解釋我們的一些疑問。在發出了正式的採訪函之後福建省醫保中心非常重視,廳長立即對此事進行了批示福建省醫保中心以及福建省醫保處複雜這一事件的工作人員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說明。 最新進展:福建人社廳首次迴應質疑 醫保中心約談醫院 院方躲貓貓、打啞謎上週四記者接到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電話,他們表示已經通知事件當事方就此事進行面對面的溝通,但是當記者週五上午按時趕到所說地點的時候卻發現只有醫保中心和醫保處的工作人員在場,醫保中心的主任陳志武(音)表示,當事人張女士因爲家中有事實在無法趕來,而福建協和醫院表示工作太忙也不能來出席。在此之前,醫保中心曾經邀請過福建協和醫院參加事情的協商,醫院同樣也沒有出席。陳志武說,對於醫院先後兩次的缺席非常的遺憾。
陳志武:比較遺憾今天他們還是(第二次),第二次我們已經請他們一起坐在那面心平氣有什麼問題,我們來研究一起怎麼解決掉,今天都沒空,有些事情大家在一起本着解決問題的那就更好一點。
在張女士的事情發生之後,醫保中心的工作人員的確前去醫院進行過調查,發現醫院存在兩個錯誤,第一醫院的目錄更換沒有跟上,第二對於給患者自費藥品單據的確都沒有患者的簽字。
陳志武:兩點第一網絡輿界的問題醫院的工作沒有到位,本來我們醫保目錄下去之後醫院要儘快鏈接上,但醫院的網絡跟我們的網絡的話是兩個管網,我們醫保網他醫院自己的網兩個網沒有連接上,最後醫保的藥品,自費的藥是可以報銷的,但是醫院自己工作沒到位,就搞成自費的藥,確實是張女士的反映的問題。第二個問題,簽字的問題,本來你用自費的藥協議裏面就明確規定必須告知患者要簽字,就是一百塊以上的自費藥醫院的醫生要告訴患者,患者同意以後簽字你纔可以使用。這兩點醫院確實在工作上是有做不夠的地方,我們到醫院直接開座談會,去查的時候發現他們是存在這個問題,我們根據醫院調出來的檔案看,醫院錯是肯定是錯了。
對於兩個疑問醫保中心具體的負責同志也進行了解釋:第一對於醫保中心能不能及時發現醫院目錄更換的問題,醫保處解釋說,作爲三甲醫院福建協和醫院自己更換目錄而目錄的更換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根據目前的技術和操作的可行性的確不好檢查,福建省醫保中心聯網辦張科長:
張科長:因爲我們的系統跟醫院的系統是不同的系統,如果是同一個系統我們直接進行比可以做到每一家醫院我們都對他進行檢查,但是現在我們全城有兩千多家定點醫療機構,每一個是不一樣的,而且他是一個動態的,三個月發佈一批編碼也是全部都是動態的情況下,這樣的情況就是在信息系統不統一的情況下是很難實現的,那現在我們唯一能夠做的,只能是有發現問題的跟他進行一個告知,怎麼樣進行一個修正的工作,如果有發現這類的投訴也只能事後考覈上給他一定的扣分,在考覈卡上進行一定的扣減,技術上的問題所以我們可能最後也只能暫時先作到這點。
第二,對於福建協和醫院來說在給患者使用自費藥品的時候是否應該讓患者或者家屬簽字呢?醫保處的李科長明確表示,一日平淡必須給患者明示自費,單項一百元以上要讓患者或者家屬簽字才能用藥。
醫院按照規定有清單的,會標明哪一塊是自費哪一塊是現金,一日清單非常明晰的。
但是有沒有給這個家屬或者是患者這個也不敢保證。
既然事情已經查明福建協和醫院在這兩方面都違規操作,那麼現在究竟該怎麼追究福建協和醫院的責任還患者和家屬公平給他們一個交待呢?醫保中心主任陳志武給記者講明瞭他們和醫院之間的關係。
陳志武:現在我們和醫院是什麼關係?是協議雙方的合同,我們就是全體參保人員這筆錢交給我們來管理,我們要替代他做這件事,政府委託我們去做這個事,我們和醫院作爲醫保這塊,協議規定了各自雙方的責權利。
醫保中心坦言,在目前的協議當中就發現了這些問題該如何處理協議當中的確沒有相關規定。
記者:怎麼規定使用自費藥。
醫保中心:單項藥超過100元以上的,醫保不支付的就是個人自費要告知病人或者家屬,要爭得他們本人的同意並且要籤書面的協議。
記者:協議簽訂之後院方他沒有這樣執行的話,我們的協議上有什麼處罰措施。
醫保中心:如果醫院沒有做到這一點,病人在結算費用的時候有權拒付這筆費用。
記者:像張女士這樣已經自付怎麼辦了?
醫保中心:他是屬於目錄外費用,從理論來講他不在醫保支付範圍,是有一種雙方自願的行爲,自願的基礎上,因爲他是出現金來付。
自費藥這塊可能我們只能規定這些,這個方面就是說下一步我們要怎麼研究,如果這個沒有做,我們怎麼辦,目前沒有這個規定,好象還沒有。
醫保中心的陳主任說,通過這件事情他們發現協議當中的確還存在一些漏洞,下一步他們將會研究措施修改和醫院的協議。
陳主任:我們有量化的標準,像他這樣弄錯了,達到這種指標他的嚴重程度是屬於什麼樣的嚴重程度?值不值得咱們醫保中心對協和醫院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到底多少個患者因爲這個目錄沒有執行造成患者的自己掏腰包的事情,有沒有可能,看下一步怎麼做。
我看有必要專門就這件事認認真真和協和醫院來研究一下,結合這個力度再進一步研究一下,完全有必要。已經暴露出這些問題,如果這些問題是確實存在的,你說再不去集合,我們已經在研究這件事,相關科室考慮這件事,必須做好。
目前福建協和醫院仍然對此事避而不談,記者只能繼續通過他們的上級主管部門福建省衛生廳來尋求真相繼續關注這一事件,目前記者正在等待福建省衛生廳的答覆以及調查。
北京朝陽律師事務所的鄭傳凱律師對此作出評論。 律師觀點:醫療機構過錯致張女士財產損失應當由醫院承擔賠償責任主持人:醫保中心說他們和協和醫院是一種協議關係,但我們感覺到這種協議關係似乎和一般的協議不太一樣,這到到底是屬於一種什麼樣的協議,有什麼樣的約束力?
鄭傳凱:醫保中心與醫院之間的協議關係確實和常見的協議是不太一樣的,我們常見的協議是受民法以及合同法調整的,而醫保中心是依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授權與醫院建立的行政合同法律關係。這種關係受行政法調整,效率也會因行政法律法規的調整而發生較大的變化,但是,同樣對合同雙方是具有約束力的。
主持人:我們再來說說目前的處理結果,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醫保中心經過了稽查認定在張女士的自費藥品當中有一萬九是屬於醫保藥可以退還,但是張女士認爲醫院用藥沒有讓她簽字,她認爲醫院應該對此給她一個說法,也應該退錢,您覺得張女士的要求是不是合法?
鄭傳凱:我認爲張女士的要求是完全合法的,首先醫院與張女士之間建立了這種醫療服務的法律關係,那麼因爲醫療機構的過錯導致張女士造成的財產損失就應當由醫院來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具體來說,張女士可以選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向醫院進行追償。
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包華對此作出評論。 評論員觀點:院方缺失責任心主持人:在福建醫保中心和記者面對面的溝通當中他們表示他們其實很無奈,因爲醫保中心該做的都已經做了,包括稽查醫院的目錄覈對目錄對用錯的藥品對價包括幾方的會談促使問題的解決,他們已經做了很多,您怎麼看醫保中心的說法以及做法?
包華:從剛纔的採訪資料中可以看出醫保中心確確實實進行了一定的工作。但是,就針對於工作的效果本身並不是很讓人滿意,因爲最終的問題還是沒有能夠解決的非常通暢,但是從醫保中心他的努力來說的話我們認爲消費者應該還是給予認可的,但是關鍵是態度最終不能轉化爲工作成果上,這個消費者是很難接受的。但是工作我們需要一個結果,需要結果給消費者一個保障。
主持人:剛纔我們說也到了,在這個事件當中醫保中心和醫院只是一種協議的關係,我們知道一般的協議當中雙方都會有這樣的協議內容,如果沒有按以上條款執行會面臨怎樣的懲罰等等,但是根據現在的瞭解,醫院並沒有按照協議規定來執行,似乎醫保中心也拿醫院沒有什麼辦法,那麼您個人怎麼樣來看待這樣一個協議?在這個協議裏面寫明懲罰措施能不能夠實現呢?
包華:一般老百姓所理解的協議主要是民事協議,雙方是一個民事主體,約定的也都是民事權力義務,但是這一份醫保中心所說的合同他不是一份民事協議,他應該是雙方一方是作爲政府機構,另外一方面作爲服務的醫療機構,兩邊就政府所提供給一般的普通公衆的醫療保險這樣一項政府福利給予的約定,這種約定帶有明顯的行政傾向,是一種行政合同,這種行政合同中不可能像一般的民事合同中約違約責任,因爲也不可能是違約,要是出現問題應該是屬於違反政策或者法律行政要求的,所以不是一般的民事違約。但是從另外一方面來講,作爲提供醫療服務的醫院,如果沒有履行這份協議,作爲他的主管機構衛生廳應該對於醫院的行爲予以約束,但是醫保中心不屬於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屬於社保範疇的,所以分屬兩個不同的上級機關主管,在這種情況之下醫保中心無權對於醫院的行爲講話相關的約束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主持人:我們聽到這樣一個理由說醫院沒有能夠及時的更換目錄,醫保中心無法監管的原因之一是因爲信息系統是不統一的,因爲技術的原因目前的確沒有辦法做到信息的統一,這種信息系統的統一真的有那麼難呢?技術是不是其中最爲重要的原因,或者還有其他的原因呢?
包華:我相信技術是一方面的原因,但一定不是最主要的原因,因爲技術問題都是能夠解決的,我們國家基本醫療制度已經推行了這麼多年,相信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去解決技術問題。所以從另外一方面我只能大膽的去揣測中間解決問題最核心的障礙在於部門之間的利益劃分,也就是說從人保廳這一塊到衛生廳這一塊兩邊的衛生行政部門和社保行政部門兩邊是怎麼協調關係的,雙方是怎麼配合的,從而最終推動醫療保險的基本制度的實施,這個需要兩個行政主管部門要達成一致意見。
主持人:要齊心協力纔可以,我們再說一說一直沉默不語的福建協和醫院,這應該是問題的焦點,因爲福建協和醫院是問題錯誤的製造者,但是就是這個錯誤的製造者如今根本不出面,那麼在醫保中心希望他能夠參與調查的時候,他已經是兩次缺席,而且對患者態度非常的惡劣,對記者的態度也是非常的惡劣,那麼您覺得醫院爲什麼會不願意面對錯誤,爲什麼又會這麼橫呢?
包華:從醫院的這種行爲上的消極來說我覺得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第一,沒有它的直接的主管部門責成他對某些行爲做出反映或者做出解釋,也就是福建省衛生廳並沒有要求福建協和醫院作出任何的聲明解釋。在這種情況下,上面沒有壓力。第二,自身從主管來說他沒有這方面的願望和需求,因爲我們都知道現在的醫療是一種市場化的醫療方式,醫院作爲資源的上游一方的話他就相當於合同的甲方,他的資源性是非常明顯的,他跟一般的患者去平等溝通的位置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所以我相信他自己也沒有主管這樣一個願望,上無壓力自己也沒主管願望,他前面的消極是可以理解的。
主持人:就是說目前這樣的消費環境來說他無須跟消費者來進行平等的對話?
包華:當然他不需要,而且在這個解釋過程當中,這段時間福建協和醫院還是正常的進行門診和營業,這個不影響他,所以這個角度講,上無壓力自己又沒有內心的需求,他肯定不會去做這個事,可以認爲他的消極行爲有一定的合理性或者說可以理解的,但是這樣行爲的邏輯是不能接受的。
主持人:一家醫院無論他的名氣有多大,水平有多高服務的宗旨歸根到底是爲老百姓服務的,因爲據說福建協和醫院在福建當地是非常著名的一家醫院,可是現在出現了這樣的問題,我們姑且不論他是有意爲之還是無意的失誤,到底是爲治病救人還是爲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單就擺在眼前的事實來說,消費者多次找上門卻始終不低頭,不認錯,有關部門多次約談醫院瞭解情況,卻始終不出現,對輿論監督和百姓的聲音置若罔聞,這樣的一家醫院我認爲它即使能夠治好人同樣也是治死了人心的,難道就真的沒有辦法管了嗎?他到底應該歸誰管呢?
包華:從行政管理上來說肯定歸衛生廳管的,不管它的人財物還是整個業務系統都是歸衛生廳管的。對於三甲來說,管理是有規範和制度的,我不太願意評價某一個機構他的道德水準,因爲這種評價本身無法解決最終的一個工作效果問題。我們也不可能要求這家三甲醫院所有的醫生都是蘇格帕拉底、所有的護士人員都是南丁格爾,我們不能這麼去評價他的道德,但是從另一方面他只要遵循自己的制度,遵循自己的規則就好了,既然被評定爲三甲一定有制度可以遵循,一定有評價的標準,把標準做到這就是患者所希望看到的,這跟道德無關,跟責任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