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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5月19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辦公廳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管理和電子註冊工作的通知》。通知稱, 自2011年起,外國留學生本(專)科、研究生學歷證書由各省(區、市)教育廳(教委)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或高校印製發放,教育部將不再統一印製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
印製的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應符合以下要求:
1.證書內容需涵蓋姓名(必須是護照用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專業學習起止年月、專業、層次(博士、碩士、本科、專科)、學制(學習年限)、畢業生近期免冠正面照片並騎縫加蓋學校鋼印、學校全名及印章、校(院)長簽名、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2.證書編號統一規範爲18位。編號按照以下順序編排:前5位爲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標準代碼;第6位爲辦學類型碼,對外國留學生統一編爲“9”;第7至10位爲畢業年份;第11至12位爲培養層次代碼(博士研究生爲“01”,碩士研究生爲“02”,本科生爲“05”;專科生爲“06”);第13至18位爲學校對畢業證書編排的序號。
3.證書文本的語言應爲中文,學校可根據學生申請提供外文翻譯文本。
對於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的電子註冊也作出了說明,自2011年起,各高校可直接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www.chsi.com.cn)即時上報外國留學生學歷信息完成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工作,具體操作可參照各高校中國學生學歷證書的即時電子註冊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