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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姝雅)本想買房子,誰知爲了這套房卻上了兩次法院。日前,河西區法院一審判定該《公產房屋置換合同》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合同。
2010年3月,杜先生在一家房產中介看上了一套公產房獨單。在和房主馮先生協商後,杜先生以40萬元的價格買下了這套獨單。3月20日,雙方在房產中介簽訂了《公產房屋置換合同》。合同中約定,馮先生要在5月20日前將房屋清空,並配合杜先生辦理承租權變更手續。杜先生將2萬元定金交於馮先生,並支付了中介費8000元。
到了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房產中介和房主卻以種種藉口不履行合同。7月初,杜先生訴至法院。經調解,馮先生和房產中介都表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杜先生於是撤訴。但撤訴後,杜先生又多次找到馮先生和房產中介協商,均遭到拒絕。後來,杜先生了解到他所購買的房屋是在辦理置換手續階段沒有成功,只得第二次來到法院。杜先生請求法院判令馮先生返還定金2萬元,房產中介返還中介費8000元,並賠償違約金4萬元,賠償損失5000元。
馮先生不同意返還定金,並辯稱杜先生不買房是他違約,因此不同意賠償違約金和損失費,而中介費亦與自己無關。
房產中介辯稱,房產中介作爲居間方促成合同的成立,並履行了相關的約定義務;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在甲乙任何一方違約的情況下,丙方收取的中介費不予退還。房產中介認爲,違約金應由違約方支付,杜先生應向馮先生主張;而本方沒有違約,故不應該承擔違約金,也不承擔經濟損失賠償。
法院審理認爲,杜先生和馮先生簽訂的《公產房屋置換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然而,本市相關法律規定,房產中介不能進行公產房買賣交易,該合同屬無效合同,合同自始無效;基於合同關係給付的財產應該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對於杜先生要求馮先生返還定金2萬元、房產中介返還中介費8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對於杜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認爲於法無據,因此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