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5月23日,本市和平區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批准逮捕男子穆某某。據瞭解,這是“扒竊入刑”後本市首名因此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
今年5月7日晚8時許,25歲的穆某某在和平區南京路與營口道交口津匯廣場附近,趁事主崔某某不備盜竊其攜帶的揹包內一部手機,被民警及在場羣衆抓獲。經估價,被盜諾基亞牌2610型手機價值人民幣40元。
據查,犯罪嫌疑人穆某某曾因盜竊罪於2007年8月被判刑1年零10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今年1月因盜竊被判處拘役兩個月零20天,並處罰金1000元;今年4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1年零3個月所外執行。
和平區檢察院根據今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無論扒竊多少金額,均以刑事案件處理,故對穆某某批准逮捕。
解讀
扒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公共場所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爲。
和平區檢察院相關工作人員介紹,今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將扒竊列入追刑範圍。《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前,扒竊案件需要案值達到一定數額才構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後,扒竊案件不再規定“數額較大”,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爲就構成犯罪。
昨天,市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沈興政就此接受採訪時稱,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盜竊罪都是以結果爲入刑的依據,也就是說盜竊必須達到一定數額,才構成盜竊罪。“隨着時代的發展,這個‘數額’發生過變化,從200元到500元又到1000元,但是不管數額怎樣變化,立法的基本出發點都是以結果論刑,業內叫‘結果犯’,沒偷成的是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量刑。現在不然了,拿扒竊來說,不管你偷了價值多少錢的財物,只要是偷了,就可能獲刑。”
“近年來聽到越來越多的扒竊事件,尤其是在公交車、地鐵、火車、飛機上,常有小偷偷走人們的財物,使得人們越來越沒有安全感。”沈興政認爲,新法的實施有利於打擊扒竊行爲,保護公民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