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見死不救”要承擔什麼責任?人們通常把這種行爲歸入道德範疇,至於法律責任很少有人能說得清。前不久,本市法院審結的一起民事賠償案卻在判決書中作出了明確回答:被告人應及時撥打救助電話或應直接將病人送醫救治而沒有做,有悖社會公德,應對此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並據此判決其中一名“見死不救”者補償死者家屬兩萬元。
如今,此案已塵埃落定,然而縱觀此案,對於“見死不救”,當事各方有着不同的理解。意外面前,究竟怎麼做纔算“見死相救”,怎麼樣纔不至於承擔責任,本報請律師做以解讀。
事件回放
仨人喝酒一人意外去世
2010年6月的一天中午,本市某區的一個涼亭下,三名男子一起喝酒,在他們旁邊,還有打牌消暑的人。這本是再正常不過的一種人際交往方式,即使後來意外突發,死者家屬也沒有對此表示質疑。
這三名男子都是住在一片居民區裏的鄰居,其中兩個是中年人,一個是老年人。他們在喝酒過程中,老年男子拿着烤餅吃的時候,突然就不動了,也不說話了,兩名和他一起喝酒的中年男子手忙腳亂。一旁打牌的人也放下手裏的牌,過來幫他們把老人搭到道邊。
這本是一個衆人出手的過程,但是對於老人的救治卻在一段時間內停滯。有人撥打了120,有人打電話通知老人的親屬,能找着誰算誰。老人的侄子到現場後,又用電話通知了老人的另外一個侄子。第二個侄子又用電話通知了老人的長子,因此老人的妻子和長子到了現場。在家人到來後,老人的第一個侄子把附近診所的大夫接到現場。大夫對老人初步診斷後表示趕緊送老人去醫院。
事後,法院審查查明,當初一同喝酒的三人中的中年人展峯(化名),就是在診所大夫表示趕緊送老人去醫院的這個環節離開現場的,他沒等老人的親人全部到場就開車回家了。最終是老人的女兒將老人送去醫院,但一系列搶救都沒能挽救他的生命。事發轉天,老人去世。
死者家屬
將兩名男子告上法庭
事發後,當初與老人共同喝酒的兩名中年男子表現不一樣。其中一人過意不去,在他人的陪同下給死者送去10000元作爲補償,死者家屬收下了,而且當時也沒明確表示不要這筆錢。但男子展峯沒有類似的表示。
後來,死者的妻子和兒女將這兩名男子告上法庭索賠。此方認爲,老人是在與二被告共同飲酒過程中被異物卡住致死的,二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一方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二被告對老人實施了直接導致其死亡的行爲,也沒有證據證實老人是被異物卡住致死的。
根據醫療機構的證言,心臟驟停的最佳搶救時間最多僅爲6分鐘。法院認爲,案中老人在與二被告飲酒時發病,按照社會公德,二被告應在其發病時及時將其送至醫療機構救治。但無論證人證言還是二被告自己的當庭陳述,都印證了在老人發病時,二被告並沒有及時採取將其送往醫療機構救治的措施,最終將老人送醫的是老人的子女。
法院說法
判定補償原告兩萬元
法院認爲,二被告的不作爲有悖社會公德,應對老人的死亡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鑑於告上法庭前,其中一人已經給原告送去10000元,應視爲其履行了應盡的義務,不必再承擔賠償責任。而展峯在老人的親屬全部到來前就離開現場,且在本案成訟前未主動與原告方進行和解,故還應承擔相應責任,以補償原告兩萬元爲宜。
一審宣判後,展峯不服,上訴到市二中院,理由是老人的死與其無關,而且在其突發疾病時,他也沒有袖手旁觀,因此不應承擔責任。對此,二中院經庭審覈實,老人與被告共同吃飯飲酒期間突然發病後,展峯既沒有直接將病人送往醫療機構救治,也沒有撥打救助電話,而按照一般的社會準則,這都是救治病人必須要做的。市二中院認爲,二被告沒有采取上述措施,有悖社會公德,故原審法院認定其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並無不妥。前不久,市二中院對此案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意見
有悖社會公德也追責
時下,老人突然病發因失於救助而去世的例子不在少數。那麼,如何界定“見死不救”,是不是隻要看見有人病發就可能被追究責任呢?昨日,天津市律師協會民商專業委員會委員、本市允公律師事務所律師任秀福表示,類似情況下,要求未實施救助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前提條件是未實施救助的人具有法定、約定的救助義務,或根據當時具體情況和公序良俗需要實施一定的救助行爲。具體情況很複雜。
“我們舉個例子來說。例如,你在馬路上遇到陌生人摔倒,你沒有實施救助,一般來說是無需承擔責任的。但是,如果是與你同行的熟人摔倒,你不予理睬自己離去,如果摔倒者因救助延誤造成傷害後果,那麼你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