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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令人警惕,即:《四川副局長“因公醉駕”未入刑被糾正 已遭公訴》。(5月29日《京華時報》)
報道說,四川省丹棱縣交警查處酒駕時,發現縣水務局副局長宿仁訓酒後駕駛公車,酒精檢測已達“醉駕”標準,但交警部門卻以“因公喝酒”爲由,僅進行了一個“罰款1900元、暫扣駕照6個月”的處罰,便了事。
“醉駕入刑”,已是衆所周知;而且自頒佈實施後,已有多人“入刑”。爲何獨有四川丹棱縣的這位宿仁訓,明明“醉駕”,卻可“刑外”?交警給出的理由,是“因公喝酒”!這“因公”二字放在這裏,委實荒唐的有點可笑,難道“因公”喝酒就應該喝醉?難道“因公”醉駕就可以免刑?這豈不是“執法”的笑話?
倘若僅僅一個“笑話”,倒罷了;問題在於,“笑話”背後折射出的,是對權力的扭曲,是對法律的褻瀆。這,便不可一笑了之。
儘管“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90年前就已立爲黨的宗旨,儘管“人民政權爲人民”天天掛在嘴上,但仍有相當的“公務員”視公權爲私權,視百姓爲“僕人”,視國法爲兒戲。
於是愈加覺得,這則新聞給人的警惕,小覷不得!
四川丹棱縣這位局長爲何敢置“醉駕入刑”於不顧?無非自持他是“官”、無非以爲他有“權”,最終不是照樣被“提起公訴”了麼?這無疑在警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你多大官、多大權,只要犯法,就得“入刑”。
丹棱縣交警爲何將“醉駕”降格、按“酒駕”從輕發落?如果那天查到的不是局長大人而是一介“草民”,會如此“高擡貴手”麼?這無疑又在警示我們的執法部門:你應該爲國法的尊嚴恪盡職守,不應該替“犯事”官員掩耳盜鈴!
尤其是,作爲“醉駕入刑”後的首例公務人員醉駕案,其警示意義無疑更顯重要,那就是:今後很可能還會出這個“局長”、那個“書記”的“因公醉駕”,到那時,切莫再讓“因公”這兩個字,弄沒了“醉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