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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郭玉鑫記者解金釗)一男子因個人愛好而從別人手中購買仿真槍,其雖未將槍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中,但由於仿真槍已具有致傷力,故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其已犯有非法持有槍支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被告人餘某現年37歲,山東省在津打工人員。據公訴機關指控,去年9月,餘某先後兩次從他人手中購買仿真槍共三支,藏匿於其駕駛的小轎車中,後被公安機關發現並查獲。經鑑定,三支槍均具有致傷力。公訴機關認爲,餘某的行爲已經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中,餘某對所指控事實供認不諱,其辯護人提出,餘某系因個人愛好而收藏槍支,並未將槍支用於其他違法犯罪行爲,涉案槍支所發射的子彈是與玩具槍類似的金屬彈丸,其殺傷力的檢驗意見書結論是三支槍具有致傷力而不是殺傷力,希望法院採納意見。
日前,法院審理認爲,餘某行爲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辯護人所提辯護觀點較爲客觀,予以採納。據此,一審判處餘某有期徒刑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