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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國罡實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國罡實業)自1998年8月成立以來,經理於國棟以投資建設項目爲名,與吉林省國土資源廳、長春市國土資源局、南關區國土資源局有關審批人員相互勾結,採取虛構項目、製作虛假政府立項批覆文件、塗改審批卷宗和行賄受賄等手段,騙取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13.36萬平方米和集體土地使用權1.47萬平方米,並大肆進行非法轉讓,非法獲利達2000餘萬元。此外,國罡實業還涉嫌與稅務人員勾結,偷逃稅款。
2008年11月,吉林省檢察院對於國棟批准逮捕。2010年10月,於國棟以逃稅罪、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行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2009年8月,長春市綠園區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孫景榮以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2009年9月,省國土資源廳耕地保護處原主任科員宋亞巖以受賄罪、介紹賄賂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2009年10月,長春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處原處長鍾文堂以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2010年8月,長春市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收儲中心)原主任宋義春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依法判處其無期徒刑。這是近年來吉林省國土資源領域發生的一起比較典型的權錢交易,損害國家、集體和羣衆利益的案件。
土地作爲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本身就存在潛在的巨大利潤空間,加之國土資源部門權力的壟斷性,使國土資源領域成爲腐敗的高發區。在國罡實業騙取、倒賣土地案件中,於國棟以金錢開路,採取拉攏、腐蝕政府有關審批人員的辦法,達到使之爲己所用、騙取和非法轉讓土地的目的。雙方出於共同的利益,一拍即合,內外勾結,弄虛作假,各取所需,共同製造、導演了騙取土地的“鬧劇”。
1999年12月,於國棟看中了長春市南關區幸福鄉光明村一宗1.47萬平方米的集體土地,於是向長春市南關區計劃與經濟局(以下簡稱區計經局)申請建設立項,並獲得了批准。但在向南關區土地管理局申請徵地時得知,1999年新頒佈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徵地的審批權限在省級國土部門,市、縣政府再無權審批徵地。於國棟便託人找到時任南關區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副區長孫景榮,請其想辦法規避新《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孫景榮授意時任南關區土地管理局副局長的楊某採取變通方式,將徵地審批時間提前到1998年2月。同時,於國棟與區計經局有關人員勾結,製作了虛假的《關於長春國罡實業發展中心的立項申請》文件,將原立項申請批准時間(1999年12月)提前到1997年2月。經過上述虛假運作後,孫景榮、楊某在審批文件上籤批同意,以南關區政府名義向國罡實業下發了《使用土地批准書》,將光明村1.47萬平方米集體土地撥給國罡實業使用。下發時間提前到1998年2月,實際下發時間爲2000年1月。
2000年5月,於國棟又看中了南關區幸福鄉光明村的林場和果園,便謊稱其欲開發基因藥業項目,並向光明村村民描繪了該項目的美好前景:項目總投資8800萬元,可解決三四百名村民就業,年產值5.4億元,利稅1600萬元。在如此大的誘惑下,光明村與於國棟簽訂了聯營協議(實際是以租代徵形式),將13.36萬平方米的林場和果園租給於國棟,期限2年。但於國棟並沒有按照協議約定如期開發基因藥業項目,而是又虛構了一個畜牧業養殖及深加工項目,在區計經局辦理了立項批覆,於2000年7月向國土部門申請徵用光明村的林場和果園。由於其申報的用地項目爲工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應以有償方式出讓,土地出讓金按照當時土地價格計算爲1360萬元。於國棟處心積慮地既想把土地弄到手,又不想繳納土地出讓金,於是就找到他的“哥們兒”,時任省國土資源廳耕地保護處主持工作的副處長宋亞巖,研究如何規避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辦法。經過一系列運作之後,長春市國土資源局總計劃撥給國罡實業13.36萬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土地騙到手後,於國棟根本就沒有打算實施什麼基因藥業或畜牧養殖加工業項目,而是迫不及待地開始轉讓,分別於2001年8月和2002年2月將該宗地非法轉讓,獲利1500餘萬元。
宋亞巖在幫助於國棟騙取13.36萬平方米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過程中,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33.29萬元購買於國棟房屋1套,利用職務之便爲省某學院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提供便利,收受賄賂35萬元;孫景榮在利用職權爲於國棟騙取1.47萬平方米集體土地使用權提供便利後,收受於國棟現金70萬元;宋義春在土地收儲過程中,收受於國棟現金110萬元,並在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居民回遷樓及工程資金撥付等過程中,利用職權,採取拖、卡、推等手段,爲24家房地產開發企業謀取利益,夥同其妻索取和收受賄賂人民幣1600餘萬元、美元14萬元;鍾文堂利用職務之便,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和土地出讓金交繳等方面爲於國棟等多名房地產開發商謀取非法利益,收受賄賂達10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