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人民網武漢5月31日電(記者 田豆豆)今年6月1日起,《湖北省消防條例》將正式施行。該《條例》在全國率先規定對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實行消防工作問責制,未履行消防工作職責者,將被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於4月2日經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與國家《消防法》相比,《湖北省消防條例》細化了各級政府及其不同部門對消防經費保障、消防設施建設和應急救援組織、消防宣傳教育等各方面的職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覈體系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消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並督促落實。特別是環保、氣象、地震、測繪、通信、供水、供電、供油、供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該及時、無償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可能影響消防安全、滅火和搶險救援的信息資料。
針對農村公共消防設施不足,道路和水源不達標、消防組織建設薄弱等問題,《條例》還規定水利、農業、交通等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保障其正常使用。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羣衆性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等。
老城區、城中村、傳統商品集散地區、高層建築、建設工地等是消防的重點、難點區域。《條例》也對過去的法律盲點進行了堵漏。包括將個體工商戶納入“單位”範疇,明確其消防法律責任,規定高層建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火災、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等器材;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鋪設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辦公場所、員工集體宿舍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等等。
此外,條例還依法確立了消防特種行業職業資格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專職消防隊隊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消防設施器材檢測和維修保養人員都必須經過消防職業技能鑑定合格、持證上崗。
近年來,全國火災形勢日益嚴峻,羣死羣傷火災接連發生。去年5月1日起,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消防法》正式實施。湖北省原有的實施辦法中有很多規定與新《消防法》的規定存在衝突之處,因此着手編制、出臺了《湖北省消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