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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金學思 見習記者李佳萌】6月1日起《天津市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管理規定》正式施行,該規定要求建築物向境外機構或者個人轉讓、出租、贈與的,轉讓人、出租人、贈與人應當自轉讓、出租、贈與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安全機關備案,未備案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昨天記者從市國家安全局瞭解到,本市備案工作已經開始進行。
記者瞭解到,建築物向境外機構轉讓、出租、贈與的備案工作分爲機構和個人兩種。其中個人在辦理備案時,應先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2樓C廳市國家安全局第106、107號窗口領取《天津市境外人員租房備案表》或《天津市境外人員購房備案表》(備案表也可通過天津市行政審批服務網www.tjxzxk.gov.cn直接下載)。申請人應準備好五項材料,包括《天津市境外人員租房備案表》或《天津市境外人員購房備案表》;產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複印件;租房協議原件及複印件;身份證、護照、暫住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申請人備齊申請材料後,可直接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報送申請材料,窗口工作人員接受、覈對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報送的申請材料,將根據相關法律規章進行初審,並當場出具初審意見,並報市國家安全局駐“中心”首席代表當場作出准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同時發放有關批文或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