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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央企業利潤總額爲11315億元,然而,央企去年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僅有數百億元。針對有人主張應大幅提高央企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比例的提問,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既要考慮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也要考慮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因此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需要根據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實際綜合考慮,現階段不宜過高。(6月3日《半月談》)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的觀點當然沒錯,但是這樣的觀點,只有建立在留存利潤絕大部分被用於企業發展上,纔是具有說服力的。可是人們看到,當前央企職工收入水平,普遍遠高於社會一般收入水平,尤其是,部分央企高管拿着令人咋舌的天價薪酬。
與此同時,部分央企鋪張浪費嚴重,如中石化的“千萬元吊燈”以及“天價酒”、國家電網安徽省電力公司超配公車等現象,就是明證。由此,人們有理由發出疑問,留存利潤到底有沒有絕大部分被用於促進企業發展,有多少利潤通過不合理方式進了少部分人的口袋,或被奢侈浪費掉了。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還提出,央企在推進改革發展、解決歷史包袱、加強技術創新等方面還需要大量投入,這話也沒錯。央企確實應當充當技術創新帶頭人,帶動我國技術創新發展,但是令人遺憾的是,人們卻看到,部分央企至今仍然成本高企、效益低下,在技術創新方面鮮有突破。說到底是因爲,一些央企無需通過技術創新降低成本,而只需通過壟斷地位即可獲取鉅額利潤,根本就缺乏通過技術創新提高競爭力的動力。也許,只有通過提高上繳收益比例,降低央企留存利潤,反倒可以迫使央企通過技術創新降低成本,獲得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因而,爭論是應當繼續提高央企的上繳收益比例,還是不宜提得“過高”,本身並不重要。更重要的是,要確保其留存利潤能真正被用在促進企業發展與技術創新上,而不是被用於高管獲取天價薪酬以及鋪張浪費上。從這個意義上說,央企上繳收益比例“現階段不宜過高”,需以改變留存利潤被不合理不合法使用爲前提。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