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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人社部就《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民意。辦法擬規定工會可以主動參與勞動爭議的協商處理。
根據徵求意見稿,300人以上的企業應設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300人以下的企業,可以設立調解委員會或由職工和企業推舉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有分公司、分店、分廠的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在總部和分支機構分別設立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車間、工段、班組設立調解小組”。小額簡單案件由企業分支機構調解委員會處理,疑難複雜案件由總公司(總廠、總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
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
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調解委員會應當設立辦事機構,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辦事機構可以設立在企業工會,也可以設立在其他可以履行職能的部門。爭議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後,另一方當事人應當積極做出口頭或書面迴應。五日內未予迴應的,視爲不願協商。十日內沒有達成一致的,視爲協商不成。
徵求意見稿明確“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同時,爲了增強調解協議書的執行力,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可以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後適用簡易程序對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仲裁調解書。一方當事人在協議期限內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