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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易靖 通訊員鄭娜娜)今後,東城區各類違法建設處理期限將明確:責令停建或已建成的違法建設,將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限期整改和限期拆除;違法建設自立案到拆除,期限將不超20個工作日。
日前,《東城區禁止違法建設實施辦法》正式出臺,對違法建設的發現、認定、查處、拆除等環節進行了具體明確,並就違法建設的界定、各部門應承擔的職責等作出規定。
“發現各類違法建設,要在2個工作日內送交東城規劃分局進行認定或舉報。規劃分局則相應地要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違法建設的認定工作。”東城區綜合執法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區住建委、區城管大隊以及各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建立合作機制,設立舉報電話。各街道辦事處還要負責建立違法建設臺賬,內容包括搭建違法建設人、使用人、具體位置、建築結構、朝向、高度、面積、用途、搭建時間等。
《辦法》對各類違法建設進行了明確界定,東城規劃分局對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但未按照規定內容進行建設,或者已取得規劃意見書並進入審批程序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以及臨時建設工程逾期未拆除的違法建設,依法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罰款、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決定。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20日內書面責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後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10%以下罰款。